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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是"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而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运行中收益分配状况,科学回答"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对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困境入市主体认定难。按照改革试点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农村集体委托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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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经济》2021,(9)
自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放开已近半年,现实却并未出现预期的市场效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要求市场机制的高度参与,地方政府更应在其中发挥必要的作用。因此,明确政府在入市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是保证入市政策延续和取得良好效益的前提和关键。本文通过构建政府、集体和农民收益分配的演化博弈模型,厘清三者利益和行为的相互作用关系,探究政府在入市过程中角色定位和收益分配比例影响。研究表明,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应处主导地位,参与收益分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应减少入市收益分配获得比例。同时,政府在政策法规层面上均衡集体与农民间收益分配比例,保证收益在集体和农民间公平合理调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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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宾杨景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8):19-22
文章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调研为基础,重点研究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当前试点县(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存在显著的区域特征,主要表现为市城乡结合部类型、农村地区类型、城市规范管理类型等三种类型。基于增值收益分配失衡、集体经营组织薄弱、"入市"与"征地"收益差异过大等问题分析,提出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对策建议:(1)完善土地入市增值收益核算与分配机制;(2)加强规划引导,顺畅土地入市程序;(3)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和完善税制;(4)加强收益统筹;(5)协调"入市"与"征地"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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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尚处在试点阶段,其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仍在探索中,政府分享增值利益的方式存在争议、征收基数和比例不统一、农户与集体间的分配比例及渠道各不相同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收益分配主体集体建设用地增值利益的分配主要涉及3个层次:一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分配;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之间的分配;三是未入市地区与入市获得增值收益的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其中,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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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政府角色——基于出让合同文本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研究目的:明确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职能、职责,理清入市进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研究方法:采用文本分析法和概括总结法,以14个入市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分析范本,析取合同条款中映射出的政府角色,并从入市全流程视角剖析政府在入市中的角色定位和行为路线。研究结果:(1)入市中的政府角色主要体现在构建制度环境、培育市场、市场准入管理、协调收益分配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2)政府角色不能超越入市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底线,需加强防范政府角色错位、越位和缺位风险;(3)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应是当前阶段政府角色的价值追求。研究结论:政府应继续充当"掌舵人"角色,优化规划编制,强化用途管制与批后监管,指导监督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在此基础上,还权于市场,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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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6)
2020年1月起,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经过地方政府征收而直接入市,但现实中允许入市和入市改革实践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从改革的主客体角度研究发现:(1)土地的规模、质量、用途及其区位决定了土地入市潜力;(2)农户自身对于法律权益实现、入市风险以及利益满足的考量会影响农户入市意愿;(3)地方政府考虑到征地与入市的平衡、产业用地的效益、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可能会产生消极行动。土地入市潜力、农户入市意愿以及地方政府行为均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推进造成限制。建议从创新入市模式、完善入市规则、转变政府角色三方面,推动入市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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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充分激活农村土地发展的经济动力,满足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用地需求,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我国正在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探索,入市已成为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用地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方法]通过运用帕累托改进理论,深入分析入市前后政府、农民集体和投资者3类主体的利益变化,指出入市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尝试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效入市,凸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提高集体和农民收入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结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符合帕累托改进理论的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过程,是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村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必经之路。[结论]明确和完善入市的主体、范围、市场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协调好政府、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期实现多方共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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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举措。文章基于2008—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发布的184份政策文件,在描述政策数量和结构等基本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政策试点三阶段理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演变过程划分为前试点(2008—2014年)、试点(2015—2019年)和试点后(2020—2022年)三个阶段,并使用ROST分析工具探讨政策的演变特征。结果发现,在改革的各阶段,中央的政策目标一致,但治理体系和协同项目根据实践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改进。据此,文章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融资制度建立、交易平台建设以及改革协同等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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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我国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以来,利益分配成为关注焦点。我国制定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原则,但实践中各地分配做法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对现实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分配实践中缺乏利益均衡的思想。要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合理有效分配,有必要引入利益均衡的思想,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构建统筹兼顾、利益均衡的收益分配机制。进而构建利益均衡分配的理论框架,提出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利益均衡分配机制的实施路径,以期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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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城市作为试点之一,其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要做法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了入市主体、程序及范围,构建了制度框架体系,进行了入市差别化的探索,完善了收益分配方式等。针对目前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明确、缺乏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抵押贷款等其他权利难以实现等问题,建议:(1)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与客体;(2)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体系;(3)进一步完善入市收益分配机制;(4)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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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城乡共同富裕以及经济健康发展。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这一重要论述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的具体部署和深入阐释。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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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改革试验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的研究表明,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出让主体不合格、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及开发利用投融机制不健全、流转规模偏小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为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一步入市流转,要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明晰集体土地权属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完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畅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取路径,壮大入市规模;缩减征地数量,坚持民生导向;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助推入市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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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很大的潜在价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原来土地价值会产生外溢增值。这种增值收益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其在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方式值得深入研究。文章通过整理既有研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相关文献,识别增值收益分配面临的困境,提出科学合理的关于增值收益分配的创新举措,有利于处理好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三大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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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土地》2016,(1)
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收益分配关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与利得的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存在三层分配关系。第一层分配关系是入市总收益在农民集体和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第二层分配关系是政府所获收益在各级政府和不同地区间的分配关系,关系到地区利益的平衡;第三层分配关系是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在集体与成员、成员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