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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单的相关规定及运用中的主要缺陷 (一)关于审单的主要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对于银行审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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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全称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对于UCP600,ISBP更接近审单实务,对银行审单的指导更具体、更准确,有利于减少审单争议的发生。但ISBP难以穷尽银行日常审单过程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以及ISBP与UCP之间也存在着一些表述不准确或相互矛盾的地方,给银行审单人员带来新的问题。本期我们约请信用证专家李永宏谈一下ISB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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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银行处理单据的合法与否事关重大。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实践,着重分析银行在审单中的独立性原则、银行审单的标准及发现不符单据后的有效拒付问题,以期对银行的实际操作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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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信用证单据的审查上。因此,单据及其审核对于议付银行、开证银行以及开证申请人而言都是极为重要的事项。对于何为相符交单,曾经有镜像标准、实质相符、严格相符等不同的审单标准。依据这些不同的审单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影响交单人的利益。UCP600及ISBP确定了"表面相符、不得矛盾"的新的审单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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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单据的审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此条关于银行审单标准的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开证行在坚持单证一致原则的同时另外一个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独立审单开证行应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自主独立地进行判断,以确定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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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珍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2):66-67
审单标准是信用证运行机制的核心问题,也是国际贸易实务中争论的焦点。UCP600提出的新信用证审单标准奠定了信用证单据审核的新规则,对运用信用证的各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在对新信用证审单标准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在国际贸易中运用信用证新审单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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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是跟单信用证业务重要组成部分。其水平高低,不仅可以影响银行的资金安全,而且还反映出银行经营风格和对外信用程度。本文就此展开初步探讨,以期为提高处理证下单据能力提供一点参考。 一、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单的原则 银行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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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背景的日趋复杂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了解决由于各国银行从业人员对UCP500的不同理解导致的银行间审单标准不统一,以致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大量有争议不符点等问题,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秋季年会上通过了ICC第645号出版物《关于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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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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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时间真的“合理”吗?——UCP600对银行审单时间的修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证业务中规定:如果超过审单时间,即使单据确实存在不符点,相关银行也不得拒绝单据,而必须履行付款或承兑等义务。可审单时间应为多长才算合理,一直是大家困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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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单据不符点“存在”与“成立”一样吗?信用证下可以“神秘”交单吗?前者涉及信用证下申请人和不同银行的审单责任,后者涉及信用证下交单人的交单责任和银行的确认接收交单责任。这两个问题不仅将影响信用证结算,还将影响信用证融资,值得深入探讨。笔者通过对2008年“中国新时代案”的剖析,试着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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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信用证结算时效性非常强,殊不知开证行审单也是具有时间期限的。在全球经贸处于不景气之时,国外的开证行往往会因种种主客观原因将审单期限等国际惯例及自身信誉搁置一旁,或无理拒付,或无故拖延付款时间。对于信用证业务的风险,出口商银行需重新估量,多加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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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运行的基石,是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为信用证的高效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的同时银行审单标准的严格相符也给受益人带来诸多不利。本文通过解读UCP600中严格相符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受益人的困惑与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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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期装运,审单人员一定要注意从装运时间安排上判定是分期装运还是分批装运。案例背景业务类型:出口交单信用证类型: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开证银行:ABN AMRO BANK.N.V.SINGAPORE BRANCH(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议付行:M银行大连分行申请人:新加坡A公司受益人:国内B公司信用证金额:USD114300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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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国内某城商行N,收到国外开证银行I开来的一笔即期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金额为129030.00美元,受益人为国内新注册的贸易型小企业B,信用证允许向指定偿付行电索。出口方银行N在信用证交单期内收到B企业提交的单据,审单相符,于当日为B企业叙做了金额为120000.00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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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保险公司承保后所出具的保险单既是外贸、工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向银行提交单据议付的必备单证之一,也是以后处理索赔的主要依据。为此,进行国际结算业务进出口银行在审查保险单据中,应注意掌握几个问题。 首先银行在审单中要注意保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也就是说货物在装船前就必须投保。其次要看投保金额与币别是否按信用证要求办理。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投保金额的币别应与信用证币别相同。再次,要注意保单中投保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是否一致。根据198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处理规则40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最低保额须是有关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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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也正因为这种国际性,所以有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制定和它的几度变迁.在这些修订中,对于单证业务处理规则的更改始终在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革新着,从UCP400到500再到600,银行审理单据在审单时间、审单标准以及不符点的规定上不断进步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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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足额保证金的前提下因开证拒付,造成银行垫付,增加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因银行业务人员审单不严,引起商业纠纷,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因国外银行或客户提交没有货权凭证的单据骗汇,欺诈银行的风险,因银行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融资或开立进口批件不全的信用证,所冒的政策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