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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提供服务,法律赋予了其一定的义务以维护良好的电商平台秩序和经营环境,平台经营者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或未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降低损害,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构建健康的网络平台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共同履行自身义务,以促进电子商务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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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订餐、网络外卖成为高校学生主要的食物来源方式。大学生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互联网移动终端,利用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进行订餐,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大学食堂餐品单一现象,同时也丰富了菜品口味。然而,网络外卖、网络订餐环境下的食品安全堪忧,长期的订餐活动将对高校学生身体健康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现阶段高校网络订餐存在种种问题的分析,从食品安全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关解决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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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新的侵权形式,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通过网络发布、使用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用诽谤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在诸如此类的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电子商务的技术提供者应当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并转通知服务对象,否则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通知—删除"规则。其中,应区分权利人通知的合格程度来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删除义务以及未删除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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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上购物之风愈演愈烈,面对这种新型的交易和消费方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成了此种交易的一大难点。严格限定网上商店提供者的审查义务,适当加重其责任的承担,使消费者少受虚假信息的蒙蔽,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纯洁网络交易环境,维持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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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代表新媒体前沿技术的应用服务,其内在技术逻辑复杂,在认定微信平台方的义务与责任时,我们须在传统保护模式的基础上融合对新技术发展的特点进行思考。注意义务及其标准对认定平台的侵权责任及其范围至关重要,对于微信平台来说,应以其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按照公示性程度和合法性判断难度的高低来设定注意义务标准。针对不同账号类型、认证方式,微信平台的注意义务不尽相同。如违反注意义务,应按照过错原则对平台的责任予以认定。平台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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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虚假广告中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对广告推荐者的责任构成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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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为视角,以证明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侵犯商业秘密应该承担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保密附随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有可能发生在三个阶段: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完毕后,此处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先合同保密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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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各国的法律中都存在连带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因此引起英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表现为作为的给付义务.合同法中的义务可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也可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表现为不作为的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是必须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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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在清算制度上存在缺陷,对债权人的保护不甚有利,应当适当延长组成清算组的期限、设定清算的期限、规定董事和监事与清算有关的义务,以及对债权人的连带侵权责任、规定股东的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责任时对债权人的连带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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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而行业协会自治权又持续扩张。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之民事责任,仅靠行政责任追责效力不足。为明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行业协会之民事责任,应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确定行业协会能否承担民事责任。再从违反法定义务角度出发,确定行业协会违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服务行业义务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行业协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完善反垄断法的应时之举,同时对构建行业协会民事责任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