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华南金融电脑》2005,13(4):42-42
在北京禁赌专项行动已查获的8起网络赌博案件中,执法部门发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的22个账号涉案。在下一步行动中,银监部门要求银行建立赌博网站账户“黑名单”,彻底切断赌场、赌博网站的收费渠道。  相似文献   

2.
针对近些年来社会上赌博行为愈演愈烈,国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对赌博罪的处罚力度。但司法实践中对赌博罪的认定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探讨以及立法上的完善。本文从趋繁多赌博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进行分析,并对赌博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赌场洗钱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概率分析的方法论证,赌场不但能洗钱,而且是一个有着特殊优势的洗钱场所。而且,尽管中国没有赌场,但仍存在赌场洗钱可能性,因为中国洗钱者可以到境外的合法赌场中去洗钱。在介绍了美国和澳门的赌场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建立国(区)际信息分享机制为核心的赌场反洗钱措施的诸多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美国是全球博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拉斯维加斯更成了世界的赌城之冠,每年吸引了世界的赌客不计其数。在西欧各主要国家,大型赌场已比比皆是。但美国和欧洲对赌博市场管理很严,而且严禁国家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参与赌博,这与媒体曝光的中国一些官员赴澳门参加豪赌的情况形成很大反差。  相似文献   

5.
王五一 《南方金融》2007,(12):43-46
赌博高利贷是依附于澳门赌业外围的一个金融黑市,是犯罪集团利用病态赌徒的心理危机而从事的债务欺诈活动。该文通过详尽的数理分析指出:在澳门赌博高利贷市场的现行利息条件下,借高利贷赌博的赌徒赢的可能性几乎是零,输的可能性几乎是百分之百。这是一个预设的债务人陷阱。目前澳门赌博高利贷的主要受害者是中国内地人,因此,内地司法当局应当加强与澳门司法部门的合作,联手打击澳门的"大耳窿"集团和赌博高利贷活动,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安全。  相似文献   

6.
曾聪  贾雷 《金卡工程》2008,12(8):31-32
香港不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有与之类似的管有财产不明罪,两地对此种罪的规定在立法目的上是相一致的,但在主体、客观方面以及刑罚上都是有区别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借鉴吸收香港刑法中的有益做法,以完善大陆刑法.  相似文献   

7.
李树远 《金卡工程》2009,13(10):83-83
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对公共安全极具危险性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借助一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醉酒驾驶行为定性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措施,并对醉酒驾驶所引出的刑法解释问题附带作理论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8.
康丹 《金卡工程》2010,14(11):62-63
二十世纪末以来境外赌博的声势不断加强,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腐蚀了国家干部队伍,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应该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本文就我国刑法对境外赌博的空间效力、境外赌博涉及的相关罪名、境外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9.
赌博行为既涉及社会风尚秩序的敏感地带,亦与个人财产权益息息相关。既是一种普遍的一般性娱乐活动,也常常会涉及违法犯罪,只有对赌博中的犯罪行为、一般性违法行为与一般性娱乐活动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分,才能正确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让人们清晰的认识到自身赌博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赌博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在赌博行为罪与非罪的主观认定上过于片面,应进一步辅以具体的客观行为加以综合认定;违法入罪的认定标准过低,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等。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赌博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剖析,对于赌博行为的上述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非法经营罪是从旧刑法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衍生的,为避免非法经营罪,成为包罗万象的“口袋罪”。需要对非法经营罪的含义、情形及其犯罪构成最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七)》的公布施行使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得以设立,揭开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篇章.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在本罪的犯罪对象方面,应采用识别型和概括列举型定义相结合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界定并确保不同法律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定义一致;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应作扩张性解释,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本罪的前置性规范;在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扩充本罪的行为方式,将“情节严重”具体化,以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避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出现争议.  相似文献   

12.
闫晶 《中国证券期货》2013,(7X):324-324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修订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一些修改,并将其纳入新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刑法修正案(七)对其罪状描述作了修改,其最高法定刑也提至十年。归入新刑法后本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着本罪能在堵截贪污贿赂罪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宝。自从其被创设以来,关于本罪的争议就一直未停止,从立法价值、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到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争议内容之广泛、争议程度之激烈,在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非常少见的,因此被称为"刑法中最具争议的罪名"。本文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分析和研究: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展现状。该部分阐释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从多方面完善的角度展示出了本罪争议之所在。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法》增设单一背信罪在理论方面、司法实践方面都有具体理由存在.在理论方面,背信罪是一种有着多年历史的财产犯罪,我国增设背信罪是历史的选择;背信罪从无到有,从特殊主体到一般主体的立法趋势,决定了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单一背信罪.在司法实践方面,增设背信罪是平等保护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客观需求,是节约法律资源的实践需求,也是改变我国行政刑法规定形同虚设局面的实践要求.  相似文献   

14.
赌王末路     
2005月11日15日,重庆市渝中区警方从一起神秘绑架勒索案入手,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赌博大案.民警从赌场老板陈卫平的住所搜出两本书,书里很全面地介绍了赌场出"老千"的骗术,以及如何放水、经营赌场等大量鲜为人知的黑幕.许多赌客在看了这两本书后都大呼上当,说陈卫平赌场里的许多赌局完全是按照书上设计的,自己遇上了一个地地道道的超级"千王".因涉嫌非法拘禁和赌博罪,陈卫平等8人被依法执行逮捕.这位陈卫平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物,竟置法律于不顾,制造涉案金额达千万赌博大案?他又是如何让人们上当受骗的呢?  相似文献   

15.
曹延生  杨军 《海南金融》2008,67(3):66-69
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其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的问题,关系到这两种内幕信息犯罪主体身份特征的解释,也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该类人员属于特殊主体,但通过参照国外相关理论和考察我国立法精神,发现通说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6.
夏苗  陈樱 《金卡工程》2008,12(6):15-16
我国刑法规定的商标权犯罪有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文从罪种、罪状、刑罚配置三方面,提出了完善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王坤  刘茜 《金卡工程》2010,14(6):158-159
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为97刑法新增罪名,是指违反;肖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方面,以及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有待深入研究。该罪名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一定缺陷,造成适用困难,本文拟对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使本罪规定更加适应打击火灾事故领域责任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该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一种,即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种信息在其他国家与地区也是作为内幕信息认定的。对于违反我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行为,我们可以按照内幕交易罪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犯罪,实践中该罪的司法适用已成为今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选取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从四要件角度分析该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遗弃罪的本质是对公民在家庭关系中受扶养权利的侵犯.但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和发展,司法实践中,诸多遗弃行为发生在有扶养义务的非家庭成员之间,造成了法律适用方面的难题.因此,本罪的主体范围应作适当扩大化,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一定应把握必要的限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