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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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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真正落实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力.实现其监督约束职能。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由股东组成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等权力。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享有对公司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权.特别是享有对公司经理进行聘任、解聘、监督和奖励的权力。  相似文献   

2.
陈玮 《审计与理财》2007,(11):44-45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是一种责、权、利的制衡。传统的公司治理注重公司的结构以及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力和职责的配置;  相似文献   

3.
一、概念框架 1.公司治理。关于公司治理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制度功能、理论基础、基本问题、潜在冲突等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定义。科克伦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和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和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谁受益”和“谁应该收益”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相似文献   

4.
《人力资源》2013,(11):55-55
HR来信:我们公司是位于广西的一家制造型企业。我们了解到,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等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此时涉及到职代会。由于我们公司规模比较大,职代会成员较多,组织起来比较麻烦,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司不组织召开职代会。请问,在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职工代表组组长联席会审议批准的议程事项是否可以等同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议程事项?  相似文献   

5.
独立董事监督经理人需要一定的监督支出。在股权分散时,全体股东决定监督支出,独立董事能够增加公司价值。在股权集中时,控股股东决定监督支出,独立董事不一定会增加公司价值。  相似文献   

6.
以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据为样本,考察我国独立董事声誉市场的作用,发现独立董事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会使独立董事未来获得新职位的可能性增加,上市公司发生违规丑闻会使独立董事将来获得新职位的可能性减少,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公开发表异议也会使独立董事未来获得新职位的可能性减少。尽管目前声誉机制能够对独立董事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独立董事的选任实际上为大股东所控制,并不能激励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关键是要改革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具体操作方法,既可以是累积投票制,也可以以政策手段单独赋予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权力。  相似文献   

7.
一、独立董事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 (一)独立董事选聘的缺陷。缺陷一:由上市公司聘用独立董事导致独立董事很难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的工作在于代表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管理层,防止他们做出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然而,尽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就可以对独立董事的侯选人进行提名,但决定权握在大股东手里,他们之间本质上是雇佣关系,很难保持独立性。  相似文献   

8.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起源于美国,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都属于非执行董事,但又有所区别,外部董事可以是与股东单位相关的人员,而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所有的股东,对公司整体利益负责。  相似文献   

9.
现代公司法围绕着由谁来选任董事及如何选任董事两个基本问题设计了股东会、董事会、法庭、监事会及公司雇员等选任董事的系统机制,对于保障和制衡董事权力,适应公司经营的复杂情况,优化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公司法仅设计了股东、公司职工对董事的选任制度,应借鉴外国法例充实和完善董事选任机制。  相似文献   

10.
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上市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建立健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是指对股东和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占据董事职位的任何人。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主要有两个来源,第一来源是股份公司的发起法人、走向募集法人,及与之相关的政府机构等部门。  相似文献   

11.
现代公司法围绕着由谁来选任董事及如何选任董事两个基本问题设计了股东会、董事会、法庭、监事会及公司雇员等选任董事的系统机制,对于保障和制衡董事权力,适应公司经营的复杂情况,优化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公司法仅设计了股东、公司职工对董事的选任制度,应借鉴外国法例充实和完善董事选任机制。  相似文献   

12.
在当今公司治理结构中,控股股东、董事作为公司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都有合法的依据。但这种“合法”的控制权却常常被滥用。本文从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行为请求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的角度,考察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英美公司法授予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控制人启动司法程序的诉权种类、司法审查介入公司治理的条件和社会效果,对相应的公平与效率进行价值分析。  相似文献   

13.
本文分析并检验CEO雇佣高管或参与董事选拔、提名过程产生的关联对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以及CEO正式权力对此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发现,(1)CEO通过参与董事选拔、提名过程产生的关联会显著降低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2)CEO正式权力,包括CEO结构性权力和所有权权力,削弱了CEO与董事之间的关联对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拓展现有关于公司风险承担和CEO关联的研究,同时为上市公司警惕CEO通过参与董事的选拔、提名过程建立私人关联,过度规避风险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14.
一、董事定义 关于董事的定义,各立法和学说并不统一,我国《公司法》也未界定董事的定义。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董事为:“依照法律被任命或被选举并被授权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而根据《英汉辞海》,董事为:“由公司股东委任、授予全面控制和指挥公司企业的组成员之一。”二定义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是一样。  相似文献   

15.
田玉兰 《物流科技》2006,29(2):114-116
关于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制度设计,主要有如下两种模式:“股东大会决定模式”和“董事会决定模式”。通过对此两种模式的制度设计、理论基础和利弊得失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的再体立法与实战.我们采纳了“股东走会决定模式”.将反收购决策权归诸股东大会,并具体构建了其行使程序,加强了公司董事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一、股东有限责任除外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比较研究 公司人格否认。在英美国家通常被称为无视公司人格(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或者揭开公司面纱(1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德国被称为股东的直索责任(Durchgriffshaftung),主要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  相似文献   

17.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在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简称准则)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中称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其定义为“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译文中。使用的是“关联交易”一词。意指(1)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2)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对某一家公司的权益的收购或变卖,被收购或变卖公司的主要股东为获提名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或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的联系人。在国内有关的税法文件中一般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而无“关联交易”之称谓。在国内其他有关文件中,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均使用“关联交易”一词,但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复杂多样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是从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角度来界定关联方的,本文则认为关联交易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即“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达成的任何交易事项。”  相似文献   

18.
鉴于实践中公司财务舞弊、违规经营、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屡禁不止,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加强了公司治理,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引入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公司治理对内部经营者的监督功能并未在实质上得到充分改善,而且《公司法》的修订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协调问题等等。因此,如何在《公司法》框架下完善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仍是一个急需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游文丽 《财会通讯》2007,(4):99-101
一、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是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出资责任。其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人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目标公司反收购策略效果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分析在我国,目标公司制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有可行性基础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责及有关事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对目标公司是有利的。如“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等等。1998年发生股权之争的爱使股份,其公司章程也在第67条第二款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和第三款中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这其中10%的数额限制、半年的时间限制及换届董事、监事的人数限制对当时希望入主爱使股份的天天科技和同达志远的收购行动造成了较大的潜在障碍。今年4月G美的在新修改的公司章程中提出的反收购条款其核心也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而第九十六条则规定:董事局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局总人数的1/3。”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即便公司受到恶意收购,董事长及大多数董事仍保持不变,控制着公司。但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只能起到推迟收购者支配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作用,目标公司董事会最终仍有可能被取得控股地位的收购者所支配。可见,目标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对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防御功能不可作过高的期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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