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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批装运条款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装运条款,由于装运条款与信用保险提单紧密而复杂的联系,在国际贸易实物操作中,也是很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本试通过对两则关于分批装运的典型案例的分析,使读对分批装运条款容易引发的问题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同时需要注意UCP5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分批装运的规定也是不太相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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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和信用证中重要的组成成分。在信用证项下,针对分批装运条款的正确理解很重要,卖方若没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分批装运或者没有正确理解信用证中分批装运条款的规定,很可能会发生货发出后而开证行拒付货款的情况。本文通过对相关信用证项下涉及到不同的分批装运条款的案例进行解析,并得出启示,从而为企业正确解读分批装运条款及正确制单结汇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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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定量分批装运条款 在进出口合同的分批装运条款中,不仅仅是简单地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且还在条款中详细、明确地规定分批货物每一期的装运时间及装运数量,这就是定期定量分批装运条款.它在货物装运方面的要求最为严格,对出口方的限制也最大.合同中,每一分期货物的装运时间、装运数量都影响着其后各分期的有效履行,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影响着整个合同的有效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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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是构成进出口合同的重要条款。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分若干批次于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的装运。在国际贸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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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又称为分期装运(Shipmem by Install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采用分批分期交货,则可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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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一批货物成交数量较大,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市场销售或资金等条件所限,可以分成若干批次装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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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环节的关键,运输条款则是合同和信用证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务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或是受备货、运输、市场和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常需采用分批分期的方式进行交货,即我们常称的分批分期装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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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环节的关键,运输条款则是合同和信用证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务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或是受备货、运输、市场和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常需采用分批分期的方式进行交货,即我们常称的分批分期装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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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凡成交数量较大,或受货源、备货资金、船源、运输条件、目的港装卸条件、市场销售等因素的限制,有必要分期或分批发运、到货的,通常都需要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具体分批装运的措施。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Partial Ship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对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只规定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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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付款方式已成为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而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是在装运货物后能否收回货款的关键,但信用证中对有关装运条款误解造成损失事故屡见不鲜。文章对信用证中装运条款常见的理解错误进行了分析,对进出口企业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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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4年5月广东某企业(下称A企业)与埃及某公司(下称B公司)就出口灯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价值58, 000美元,价格条款是CNF PORT SAID.EGYPT.埃及B公司按合同规定如期开具以广东A企业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及其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最迟装运期是2004年7月20日,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为装运期后15日,自中国深圳至埃及塞得港。A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即安排生产,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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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分运条款又称分批条款,是跟单信用证的主要条款之一。其主要含义是在货量与运输工具之间作出安排。也就是说,一次出运的货量(或证额)不论多少,只要不是同一运输工具即以“分运”或“分批”论。反之,一次全部出运(货量和证额)则不能构成分运。所谓同一运输工具是指同一航次、班次、车次的轮船、飞机或火车。邮寄的方式则以其承寄凭证一邮包收据为准。除火车和邮包方式外,其余方式不受起运地、提货单的套数及其装运期的约束(参见跟单信用证统一处理规则第35条AB)。该条款和合同商品的销售季节、流行趋向以及市场供求情况等有着密切联系。对进口人来说,该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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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分期装运是指信用证中货物各批次装运日期或期限已确定的分批装运。UCP600对分期装运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规定过于简略,而实践中所发生的情况又较为复杂,有必要结合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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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十分常见的做法。其原因包括卖方货源不足;市场需求有限;运载工具有限等,卖方在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办理分批装运时,主要将面临以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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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合同交货是出口商的基本义务。就出口商完成交货义务的界限而言,可将合同性质区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到货合同"中出口商的责任和风险明显高于"装运合同"。按照《2000通则》,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CIF合同中附带某些到货条款,不足以使CIF合同变为到货合同,卖方应避免承担额外的合同义务。本文通过两则案例对附带到货条款的CIF合同性质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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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期在出口货物合同中的表述种种蔡伟装运期(timeofshipment)是装运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是交易的重要条款之一。在商定出口货物合同的装运期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准确地表述。一般来说,装运期有以下3种表述方法:(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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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 《国际市场》2001,(1):39-39
案例: 我进出口公司A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核桃仁,共100万吨.国外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规定:"100M/T,Walnut meats from Xingang to London,and 60M/T of Walnut meats from Xingang to Liverpool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other terms of L/C remain unchanged"(装运改为:40公吨核桃仁,从新港到伦敦,60公吨核桃仁,从新港到利物浦,信用证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接到此证后,A公司用S轮将40公吨核桃仁从新港运往伦敦,提单日期为3月31日,用W轮将60公吨核桃仁从新港运往利物浦,提单日期为4月1日.之单至银行,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货物分批装运了,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且部分货物的装运时间也与来证不符.收到拒付通知后,A公司致电银行予以反驳:"我方是按照国外改证的要求做的,贫物均由轮船沿同一航线运往英国,根据UCP500第40条b款规定,我方做法不应视为分批,且装运时间符合来证规定,故你方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银行不接受A公司的反驳理由,经多方交涉,最终以削价处理而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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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进出口企业不仅应注重对合同条款的设置,还应注重货物品名的实际设置以及货物检验条款、装运条款、价格条款和付款条款的设置。这不但有利于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条款的履行,减少信用证的不符点,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顺利履行合同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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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焕磊 《国际市场》2004,(11):71-72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在外贸合同中是常见的。那么外企业务中的该类问题如何解决?本文提供的案例可作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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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春季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我国华振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华振公司)与尼日利亚日德兰实业公司(日德兰公司)经过友好洽商,就出口化工产品聚乙烯达成一份合同,数量为1000吨,采用CFR价格,每吨400美元,总金额40万美元,交货期为7~9月,付款方式为即期跟单托收(D/P at sight),由买方指定代收行,不允许分批装运。同时,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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