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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弊共存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这种方式对搞活经营、广筹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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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5):33-33
如今购买商品房,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提示,商品房“认购协议”须慎签,谨防一些开发商利用“认购协议”侵吞消费者定金。消费指导专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消费者支付的购房定金,是“房地产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定金将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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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陈某签订一份结地产合作协议》及附件,协议约定:甲公司开发的“XX山城”A、B幢,共计56个单元,建筑面积6213平方米,双方同意定价3200元/平方米,该定价以内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由甲公司负责,定价以外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由陈某负责;双方关于房价结算的总额为: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3200元/平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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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商一般在取得预售许可前,与购房者签订所谓内部认购书,以内部认购的名义行售房之实。认购书的内容远较正式的买卖合同简单,通过认购书,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部分不法开发商利用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对购房者进行欺诈。 定金的约定,是认购书的核心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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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售以及各种房产交易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与共有面积计算.都离不开房产测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在城市的房地产发展轨道中愈显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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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又称期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尚未建造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房价款的行为。预售合同尽管有融资的性质,但其本质仍是买卖合同,笔者拟对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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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探讨预售合同订立的有效要件,重点论述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及注意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预购人的权利保障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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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上,买方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且一些开发商缺乏诚信,这使得买方承受了较大的买房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1.开发商隐瞒资质预售商品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差,又缺乏诚信,买方支付房款,却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当买方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时,也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更可怕的是,在买方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做他用或携款躲避,最终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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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商品房预售中,使用的是统一的标准合同。但由于商品房预售具有履行周期长、市场风险大、所需资金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性,使得开发商在和预购方签订合同时常加入多项免责条款,以避免自己因不确定的事情不能如约交房而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购房者多不熟悉房地产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常处于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免责条款的签订使得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对此类免责条款的法律认识及相应的法律规范便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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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立法解析(一)部门规章与现行法律的冲突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法同时在"房地产交易"一章中又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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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质是买卖合同,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必须具备相应的成立要件。从政府和消费自身多角度保护商品房消费利益显得尤为必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于1994年由建设部发布,2001年8月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正。但从近年来情况看,房地产投诉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由于商品房的开发商具有信息、技术、资金,开发地段等优势,加上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的规范仍然有许多的空白地带,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不配套,普通消费又缺乏相应的知识能力,消费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力度势在必行,普通消费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样房地产市场才能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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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于房价持续高企,住房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国家对此也频频出台政策予以调整,如提高银行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息等。当房屋买受人在与房地产开发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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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当事人能否申请注销?房屋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同)注销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什么风险?这两个问题,近年引起了一些房屋登记机构的困惑,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房屋登记机构开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源于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