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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可以说,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居于中心位置,具有对企业财产的处置权利,又承担着维护各方关系人权益的职责。管理人对破产程序是否高效、公正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对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让破产管理人在法定范围内最有效自主地行使权利,处理好其与债权人会议等关系人以及法院的关系,便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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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对破产法的实施起关键作用。破产管理法离不开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环节和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指定破产管理人特别应注意:合理确定管理人数;尽可能就近指定管理人;公开公正地指定管理人;合理确定管理人的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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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债务人必要的业务经营、事务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分配等各项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本文首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概括描述,然后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简要评价,最后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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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对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本文主要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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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7年的破产法中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选任方式单一、责任承担缺失、监督机制不足诸多问题.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建立多种方式并行的选任制度、完善各种责任承担方式、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和破产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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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新《破产法》开始正式施行。相比于20年前制订的旧《破产法》,新《破产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4月末,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联合举办,汇业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等承办的“《破产法》实施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研讨会(上海法学家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来自法学界、实务界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和清算界代表、企业界代表近100人结合破产管理人制度,就《破产法》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上海国资》特发与会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的演讲精华,希望能对读者更好的理解《破产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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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更换破产管理人,破产法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更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并未规定债务人有此种权利.然而,在太子奶破产重组案中出现的争议表明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更换方面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从太子奶破产重组案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争议出发,就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的更换问题进行分析,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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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中心主义是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关键,而指定合适的破产管理人是管理人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我国法院主导型的、合并规定的管理人指定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对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完善需跳出现有制度的瓶颈,并将其放在整个破产制度中进行考量。从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出发,在还原破产案件中各方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寻求我国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逐步的、分阶段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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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以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巨大权力,为避免破产管理人因受利益之诱惑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预防和遏制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破产管理人执业的高风险性,综合考量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及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生存空间等因素,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予以限制,以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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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债务入必要的业务经营、事务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分配等各项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本文首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概括描述,然后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简要评价,最后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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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是否应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成为公司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宏观层面,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与我国公司发展理念相冲突。在微观层面,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模式不相匹配。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在加大董事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知情权建设,积极探索特殊时期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同时还需优化破产重整制度,针对性地解决困境公司的财务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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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秦皇岛市在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对数十家严重资不抵债、已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实施了破产程序。但是,由于企业破产工作和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的难度太大,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破产清算期较长,法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后,还存在许多资产、债务等遗留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清算组或留守组难以及时彻底地终结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