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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前不久,根据群众举报,山东临朐县质监局查获了一伪造他人厂名、厂址,违法生产密封胶塑料桶的窝点。经调查,该窝点未取得有关企业的委托授权,而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标识,且标识内容不全,无生产日期等必备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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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5):50
日前,安徽省灵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一处生产假冒伪劣建筑装饰涂料产品的窝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墙面乳胶漆173桶、冒用质量体系认证腻子粉173袋,以及包装容器240只。这个窝点生产工艺极为简单,无任何检验检测设施,所有产品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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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言楷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2):20-20
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和厂址显然是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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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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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7)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5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起"合格白酒"案该怎样处理》一案,介绍了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一窝点发现大量标注着某白酒厂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假冒白酒,且该窝点未获得白酒生产许可证,显然是在从事造假,但这批白酒经质检机构检验却符合国家标准。对于如何处理本案,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三种意见:有人认为应以无证生产定性,有人认为应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定性,有人认为本案应数罪并罚,因为分别违反了数个不同的法律规定,众说纷纭,没有理出头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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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在今年农资打假保春耕行动中,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发现A化肥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包装袋标示着B化肥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A化肥厂提供B化肥有限公司的生产委托书,但A化肥厂表示无法提供。据此,执法人员以A化肥厂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复混肥料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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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期,F省Z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该市某瓷业有限公司(简称本地企业)生产的瓷质抛光砖(简称瓷砖)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批瓷砖包装箱标注的厂名、厂址为G省W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外地企业)而非自己的厂名、厂址。执法人员以本地企业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对该批瓷砖予以查封并现场抽取样品送Z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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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合格白酒"案该怎样处理》一文,介绍了某窝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白酒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行政相对人王某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法律规范,而处理此类案件则应遵守一个原则——违法者应为自己的全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以及实现。现就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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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9):42-43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某白酒企业,不服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白酒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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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世国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1)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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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共规定了七条。一般来说,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存在两种情况: 一、主观故意违法。 这是指销售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实施了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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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虽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质量监督职能管辖范围内,一些生产制假标识、包装物,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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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7):47
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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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窝点进行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内发现大量标注为某白酒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白酒。据该窝点经营者王某称:他从2007年12月开始租赁该场所从事制假活动至今一直未销售,并提供了租赁合同及生产台账。该窝点房东及周围群众也证明上述情况属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