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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处接受的法院查询年均近3000起,司法协助执行转移案件1000余起,在办理司法协助执行和查封中,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理解不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意见不一致、难以顺利协助。登记机构在办理协助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以下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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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房产登记机关向建设部反映,应当事人申请,不同的法院先后对同一房地产进行查封和轮候查封。在查封期间,进行轮候查封的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进行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做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不能实现,便直接裁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甚至冻结或强行划转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财务帐户的办公经费或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影响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常登记业务的办理及房地产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不同法院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要求不尽一致甚至冲突,造成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所适从甚至通过民事判决要求其承担债务履行责任。勿庸置疑,司法权优于行政权,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协助义务执行,但是司法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错误行使司法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通过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建设部稿,进一步加深了对该类问题的认识,试图通过本文理清房产登记机关协助执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抛砖引玉,引起广大业界人士更加深入地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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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没有办理过初始登记房产的执行工作,如何处理才能够合理合法,成为很多登记人员头疼的问题。目前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需要实质审查,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其依据是《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3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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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没有办理过初始登记房产的执行工作,如何处理才能够合理合法,成为很多登记人员头疼的问题。目前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需要实质审查,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其依据是《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3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这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不符合房屋登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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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所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张某的这所房屋。现张某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从李某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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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蔚倩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2):32-33
公司登记是指申请人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公司登记行为包括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工商机关审查、核发(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公司登记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各环节,公司登记行为都可能接受司法审查。研究公司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助于工商机关强化公司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审批效能,降低行政诉讼风险。本文试从分析公司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人手,结合实践,探讨公司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与内容,倡导建立不同模式的公司登记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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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档案协助执行是指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通过提供房地产档案信息来协助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对当事人房产实施产权限制,包括查封、续封、轮候查封、解封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时,查阅利用房地产档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内设部门的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其协助执行的责任和重要作用显而易见,但目前在协助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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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从第三人处购得的房屋,张某已于被查封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人的土地进行过初始登记)。现张某要求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从第三人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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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从第三人处购得的房屋.张某已于被查封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人的土地进行过初始登记).现张某要求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从第三人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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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从第三人处购得的房屋.张某已于被查封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人的土地进行过初始登记).现张某要求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从第三人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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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3):58-59
一、问题的提出——从企业登记行为的救济谈起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股东共同设立,设立之初,股东之间合作良好。经营一段时间以后,股东之间出现矛盾,甲乙两股东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有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并据此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由于提交的文件齐备、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而伪造签字行为未被觉察,登记机关核准了该变更登记申请。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丙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机关作出的变更登记。对此,登记机关提出了对当事人伪造申请文件的行为不知情,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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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甲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股东乙公司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都主张自己是甲公司唯一的股东。登记股东乙公司授权张某试图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法定代表人孙某却说他才是真实股东,不同意变更,并出具司法裁定作为证据证明登记股东不能代表公司,最后工商部门作出暂缓办理变更登记的决定。工商部门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任免法定代表人),双方都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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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国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3):59-61
近年来,人民法院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情况日益增多。有人将其定义为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行为,也有人将其定义为行政许可行为,从不同的法律性质衍生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执行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首先确认企业登记机关协助执行行为的双重法律性质,在执行中充分兼顾两者共有的特征,引入代位执行概念,以期建立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不依赖被执行人申请的协助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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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以150万元将其所有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按照约定,乙公司及时将价款打入甲公司账户。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过程中,该宗地市场价已涨至200多万元,甲公司遂迟迟不予申请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乙公司催告未果,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申请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公司仍拒不履行该判决。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将该宗国有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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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猛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5):32-38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规范,公司登记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与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因而公司登记机关已经尽到法定审查义务的公司登记行为,往往被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为由予以撤销。这说明我国公司登记合法性审查的司法标准存在严重缺陷,需要正确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重构:分离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与撤销公司登记之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坚持民事诉讼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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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贵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43-45
一、案情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9日由股东吴某、李某(系母女关系)分别出资20万元和80万元设立登记,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其间进行了三次变更登记:其一,1999年6月3日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了公司股东、注册资金,变更后增加了耿姓股东三人(出资共计15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至250万元;其二,2002年10月,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耿某;其三,2004年6月,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了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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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写作公文时,常常用"以上""以下"这两个词来对位置、次序或数目等进行范围界定.例如:"以上是我的几点粗浅的体会""以下就要谈谈具体办法"等.有时还把"以上"与"以下"连起来用,划出一个特定的范围.例如:"投敌叛变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