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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1年4月,借款人陈某与A农信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A农信社向陈某发放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以李某与王某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坐落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为出让)抵押为陈某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陈某、李某及A农信社签章。其后,各方当事人到该地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批表中分别签章。此过程中登记机关查验了李某的房产证,但未要求其妻王某签字,也未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2002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抵押无效。经人民法院审理,该地政府以某政通[1997]第25号文规定由该地工商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在以上事实基础上确认抵押无效,农信社不享有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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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A向B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某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省自然资源厅答复,其所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议其到该宗国有建设用地所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A对此答复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部门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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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于1999年8月30日购买甲市乙村闲置土地141.88平方米后建成房屋,交款人为其子刘某,但实际上由王某占有使用该宗土地上的三间房屋。2002年12月17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群众检举材料决定立案查处刘某违法占地的事实。(此前,王某与邻居张某曾就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对此,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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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今年3月,我村在讨论处理村里一块长期空闲的土地时,村民王某出示了1980年经当时的公社和大队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书。经查,王某于1984年已申请了另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我们想知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王某是否对该空闲地享有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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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2月18日,某县级市市政府根据某镇政府审核的附有某村民委员会意见的上报材料,对该村村民孙某申请的宅基地予以批准。孙某遂持有关审批文件使用该地建设住宅。邻居张某以镇政府给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为据,制止孙某的建房行为。孙某以宅基地审批文件为据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张某侵权妨碍。在庭审中,张某出具了其作为该块土地承包经营者、镇政府1994年签章作为鉴证机关但没有土地发包方签章的《土地承包经营证》。法庭以诉争土地发生使用权争议为由,中止审理。其后,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持有的《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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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县化工厂占地总面积20.6亩,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12.6亩,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8亩。2004年年初,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化工厂发生债务纠纷,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化工厂偿还全部货款和利息共计320万元。经评估,化工厂全部资产(含土地)734.3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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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土地局信访工作主动、及时、准确近几年来,江苏省泰州市土地管理局从维护社会安定大局出发,十分重视土地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主动、及时、准确。对信访反映问题,不推诿,主动接受并承担责任。泰西乡鲁某与西郊乡王某邻居间土地使用权纠纷上访30多年。几经有关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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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不再拥有承包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浙江省温州市樟村李某全家7人,1983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共承包土地3.19亩.1994年,因父母去世、3个女儿出嫁、儿子大学毕业后到某国家机关工作,自己和妻子因临时工转正均成为非农户便将1.44亩承包地交由王某代耕.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该1.44亩承包地的经营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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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0日,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衣信社)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农信社贷款给甲公司120万元。同日,乙公司以其60亩土地使用权为甲公司作抵押担保,并与农信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还约定抵押合同签订后5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多次承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迟迟不予办理,仅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交付给农信社。此时,衣信社认为只要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就能控制该土地的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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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某农信社为了将某酒店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农信社,支付了6万元给当地一家商业银行。原来,该酒店的房屋产权证抵押在农信社,而土地使用权证则抵押在某商业银行。该农信社为落实债权,按照规定必须要向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而发生上述一幕。如果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施行)以后发生同类抵押贷款,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因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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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2年5月1日,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承包耕地4.93亩,期限为5年。1986年,李某嫁到该村,因属新增人口,未取得承包土地。后与王某商定,由李某代替王某耕种1.13亩承包地,并约定代耕期间的所有费用由李某负担。198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村委会一直未开展二轮承包。2005年,县政府征用了该村部分土地,包括王某承包、由李某代耕的1.13亩耕地,并依法将征地补偿费划拨到该村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1982年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放给大多数村民,但认为王某承包的1.13亩土地一直由李某耕种,属于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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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者在工作中曾遇到这样一件行政复议案件:重庆某甲公司将其通过出让方式所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了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由于某甲公司的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了办理登记的《授权委托书》。某乙公司凭《授权委托书》单独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了其与某甲公司共同填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请书》、《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以及《土地转让合同》等资料。由于提交申请的各项材料齐全,符合变更登记要件,重庆市国土资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