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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均存在着诸多局限因而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其中,直接起诉于法无据,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有赖相关主体的配合,抗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则适用范围有限。同时,诸多介入方式还存在系统性和规范性的欠缺,又受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和检察监督职能的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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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107-110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治理效果明显,但检察机关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不足。检察机关资源有限,一元主体限制了社会主体意愿的表达,检察机关对公益保护的视野受限,作为国家机关,体制内监督的局限不可避免。引入社会主体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的缺陷,弥补资源的不足。对比公民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适宜的社会主体代表,其专业性和数量可以补充检察机关的疏漏,有序开展体制外的监督。应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试点,探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资格条件,理清其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关系,逐步确立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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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凯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07-113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的开展不能脱离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的大局。我国不少学者在设计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时赋予了其过多的诉讼责任,忽视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职能的实际工作状态,这已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可以是参与环境诉讼的主力,但从长远来看应当充分发挥其他诉讼主体的诉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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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而来的除了人民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还有愈发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使得人民群众的公共环境利益遭到了严重破坏。人们也更加的关注这一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诉讼主体使得人民群众的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解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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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我国现行诉讼法所采用的原告资格基本理论——“直接利害关系”理论明显不利于目前环境保护。本文通过讨论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认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包括:一切公民个体、环保团体、检察机关和后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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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诉法第55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概括性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做出明确性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具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笔者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献上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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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川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31-36
我国目前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合法权益"和"主观主义"的标准,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责任主体"三合一的标准,这些标准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初期对当事人的认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已经越来越不适用行政诉讼发展的要求,成为行政诉讼起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转变为"法律上的利益标准",把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纳入行政诉讼,规定"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实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的原则,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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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自治并不能证成二审撤诉权的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57条也不能成为二审撤诉权的规范依据。二审撤诉权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第191条为适用依据。在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同意撤诉且生效判决尚未确定等要件之下,方可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且应通过禁止再诉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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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夕寒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22-31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学者必须经过的一座桥,然这一重要概念却长期处于不休的学说论争中,这给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安定性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因此,诉讼标的理论需要在长期的学说论争中妥协,从而寻获一条相对合理的解释路径。对于诉讼标的的认识应正本清源,从其设定本旨出发去探寻和了解其真意,进而合理择定其识别基准。同时,诉讼标的的识别基准还应辅以虑及一国之民事司法环境。在这样的前提下,旧实体法说是一种相对合理且适切的选择。虽然旧实体法说有其固有缺陷,但可以通过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互动与协作,以制度联动的方式帮助旧实体法说理论脱困,使其在理论阐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双重功效与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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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包括向公司与其他股东二者的扩张。长期以来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存在诉讼代理与诉讼担当之争,综合立法现状、制度渊源与改革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应定性为法定诉讼担当,从而为判决既判力向公司扩张提供正当理论支撑。但受制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骸化,对原告股东起诉的正当性审查无从实现,公司与其他股东对于诉讼的获悉存在信息壁垒,由此应当通过诉讼告知程序为公司或其他股东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入诉讼开辟通路。同时借由不起诉理由书与统一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构建,作为其他股东进入诉讼的激励机制,进而为既判力的扩张提供有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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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课题组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2):46-49
诉讼监督评价机制即对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效果作出评价工作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和规律的总和。以诉讼监督评价工作所要达到的效果为视角来分析我国诉讼监督评价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点,从诉讼监督工作评价主体、方式、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诉讼监督评价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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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鹏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3):48-51
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滞后造成司法救助环境公益困难重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国家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实现、促进环境法制良好实施以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等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环境公益诉讼,表明这项制度已在我国施行,但是条文的单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具体,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增强该制度的司法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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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现有制度设计存在诸多不足。四川广安的改革实践,克服了现有制度的不足,超越了各地司法实践。结合国家司法改革要求和现代先进管理理念,应从分流原则、分类标准、办案机构、分流效率和质量、诉讼文书制作、检察机关内部审批程序、不起诉制度、公诉人庭审工作等方面予以全面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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