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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程序在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中是与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相并存的三大独立程序之一。而破产和解协议的达成是破产和解程序的必经步骤,其生效后会对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以及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以求深化对破产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正确理解与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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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企业破产从法律程度上已逐步规范,法院通过指定清算组即破产财产管理人将破产企业的整个资产进行清算、认定,最后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歧策进行有次序的分配从而完成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破产企业的清算离不开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即是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基础又是破产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同时还是破产职工得以妥善安置一种渠道。对破产财产的定位及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与否,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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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财产分配 ,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 ,如何既合理又合法地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此对如何完善破产财产分配提出了几点建设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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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境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国债权人企业居于前十大破产债权人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以美国破产重整程序为例,重点提示中国债权人企业如何争取最大化受偿以减少损失,以及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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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宏观经济不景气,浙江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降,偿债能力减弱。部分地区出现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蔓延的趋势,陆续出现企业主“跑路”的现象,企业破产数量急剧上升,出现了企业破产潮。破产管理人业务成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债权的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是破产管理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本人依据近几年参与破产管理人实际工作经验,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中的债权审查相关内容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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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合并破产已成为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常用工具,现行以人格混同为核心的综合性适用标准固然能够提升程序效率、降低办理破产之成本,但是忽视了对因实质合并破产而利益受损之无辜债权人的实体利益保护,有牺牲个体公平追求整体利益之嫌。以公平、效率价值目标为工具,解构美国的制度演进与综合性适用标准下的矛盾,实质合并破产应区分性地适用于人格混同、资产负债分离困难两个独立场景,前者以人格高度混同下的债权人公平救济为价值目标,异议债权人救济是例外情形;后者以效率为主要考量,部分债权人的个体公平让位于破产程序效率和债权人整体公平,需特别加强对利益受损债权人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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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破产制度中的重要分支制度之一,庭外和解以程序简捷、费用低、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等特点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但我国当前破产案件的庭外和解中,存在着债权人基数大、难以达成一致、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公立监督和救济措施缺失等现实困境。通过完善庭外和解立法和救济渠道、建立第三方介入机制、法院严格进行破产识别审查、强化中小债权人利益保护等举措,能够为破产案件的庭外和解制度的有效适用提供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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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法人人格终止的最后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企业对于其资产不再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而转由破产管理人代为管理。在企业法人破产前的一段时间,正是其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遭受侵犯的高危时期,因此对于破产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破产撤销制度便是为了阻止债务人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而设立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破产撤销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学者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依旧各行其是,并未成一家之言,破产现实状况又无疑给破产法的实施增加了一道阻碍。因此,我国的破产撤销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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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最大的差别就在与自然人破产后法律人格的保留,豁免制度便是最能体现这一差距,同时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最具特色的制度。其中豁免财产的范围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在进行全国化的相关制度设计之前,要明确其立法原意,即保护债权人的生存发展权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也要与本土化国情相结合,如此才能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使得社会中的债务能够有效率公平地集中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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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整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办法。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甚至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作出的一种让步,其目标是尽可能收回全部债权,而不是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债权人一味促使其债权尽早收回.而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债务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也会蒙受较大的损失。因力,债务人的资产清算价值一般会大大低于其经营时的资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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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抵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丽英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11):63-64,66
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中一项重要制度 ,其主体只能由破产债权人行使 ,但破产抵销须双方互为债权债务。破产抵销权的成立条件既要体现实体特征 ,还要体现程序特征。对破产抵销权应加以严格限制 ,以充分平衡个别利益和团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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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22)
企业破产行为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一环,旨在厘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审视企业现存价值、缓解社会矛盾。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公平公正的对待债权人、分配破产企业资产并清偿债务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备受关注。本文拟通过探讨破产程序中的有担保债权优先权、职工债权优先权、税收债权优先权的限制以及人身侵害债权优先权的创设这四个方面,以期完善现有的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