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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可分为作为的诱多型、不作为的诱多型、作为的诱空型以及不作为的诱空型四种形态。不同类型的虚假陈述决定了被告不同的抗辩思路和方向。被告要否定因果关系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从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抗辩,若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则无须再考虑损失因果关系。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则应认定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而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关键在于其是否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发生明显变化。证券价格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与损失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决定了被告可以“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造成原告损失”为由进行减轻或免责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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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是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裁判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展现出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的不懈追求。为进一步完善裁判标准,建议识别“抵抗揭露”以及重叠型虚假陈述区间等例外情形,力求达至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最优选择,维护信息披露的制度价值。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妥善解决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定分止争,亦离不开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应加强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工作协同,着力构建证券监管执法过程中体系完整、程序明确、信息透明、监督有序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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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诉讼纠纷中内嵌多个虚假陈述行为已成为一类新问题,但当前的司法审判在行为认定、模式选择和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难点。此类纠纷中,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影响双重劣后考察”的规则不宜继续适用,而应将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贯穿始终。个案中,宜通过“三步法”分析,明确合并抑或区分的处理模式,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单一性”作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标准。就交易因果关系而言,判定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究竟受哪一行为影响时,需综合考察各行为实施日间隔长短、重大性程度及前行为所披露信息在市场的传播密集度等因素,以确定前行为对投资者信赖的影响力截止点。而就损失因果关系而言,一方面要提高非虚假陈述因素扣除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不应拘泥于数学模型的构建,法官酌情处理的价值应得到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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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与此相对应,证券欺诈诉讼中,原告须就交易因果关系及损失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负担。交易因果关系由法院推定,原告无需积极举证,证明负担由被告转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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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法上,危险信号开始被用来论证证券虚假陈述的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危险信号理论的引入,有助于优化签字即担责的执法逻辑,科学精准地打击违法者,但我国对该理论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证券法上运用危险信号理论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判断危险信号,提升危险信号理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危险信号虽因场景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但也有一定的边界,其应是发行人自身发生的一项具体事实,需具有警示性,需与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相关,并需达到一定的金额或比例。危险信号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论证被告未勤勉尽责,也可能因其已被发行人主动披露而导致不够审慎的投资者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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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其就自身行为担责的表现,也是激励其积极履职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国《证券法》第85条是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秉持“受害人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区分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一味地强调过错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表现出“强者多赔”的逻辑,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为实现过罚相当,应当以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为核心标准,建立差异化的、多层次的责任构造:对故意的董事,设定连带责任规则;对过失的董事,设定比例责任规则;并且以收益为基准,设定一般过失董事的最高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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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主要分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四种。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为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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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监管处罚这一现象,讨论和度量公司的声誉损失在产品市场上的溢出效应。使用2004-2012年间294宗处罚案件,研究发现,相比于控制样本,公司在受罚后三年内销售收入下滑了11.9%~17.1%,销售毛利率下降了2.4~2.8个百分点。进一步研究发现,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在处罚后下降幅度达到43.9%~55.1%,而来自小客户的销售收入在处罚之后并未遭受明显下滑。总体而言,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污名对产品市场有着实质性影响。本文的发现对于重新认识中国情境下产品市场的信任机制提供了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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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是一种旨在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披露预测信息的免责安排。美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判例法规则和《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规则三部分,三者之间既递进升级又各有侧重。尽管美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不断发展,但实践中也引发了关于警示声明是否有效、责任豁免是否应考察披露人的主观状态、“安全港”制度是否放纵了信息披露违法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创设了中国版的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力图在鼓励预测信息披露和督促披露人规范、审慎披露之间取得平衡,但目前仍存在预测信息重大性标准尚待厘清、除外情形适用条件有待细化、行政和自律监管领域免责制度缺位等问题。优化我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可从完善以理性投资者为核心的重大性标准、明确免责条件适用安排和细节、构建行政和自律监管免责机制等方面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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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应确保其发送给潜在参加行的信息备忘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为使牵头行履行此项义务,保护参加行对信息备忘录的合理信赖,确立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银团贷款操作指引》对此虽未规定,但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可作为牵头行承担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依据。此外,也应允许牵头行采取措施限制自己的责任,以平衡其与参加行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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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初步解决了法院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难题,对于推进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笔者认为,《规定》在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诉讼、前置程序、诉讼时效及诉公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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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尧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3):76-80
由于财务预测信息具有明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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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市场体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巨大的利益驱动,网络虚假证券咨询泛滥成灾。赋予证监会行政立法权和执法权,给予受害者诉讼索赔的法律支持,加强投资者教育是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假证券咨询的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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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作为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直接重要的逻辑纽带,是构成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在证券侵权责任案件中,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如何判定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直接的因果关系更显棘手,并成为实现证券侵权案件中进行民事救济的主要难点.因为在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证券侵权行为是交织在一起的,在一个案件中可能是同时发生、共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对于任何一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来说,因果关系的确定都是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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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免责,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以《1.9规定》、《6.11规定》等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利用《1.9规定》、《6.11规定》中的免责及共同侵权事由,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中应负的责任作出舍乎法理的解释和界定,把民事赔偿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利于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正当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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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虚假陈述侵害的法益从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机制转变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机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虚假陈述犯罪的惩罚力度,并扩大了刑事责任范围,但是,刑事责任追究比例低、多主体之间责任认定不清、法益不明确等问题尚未得到真正解决。面对虚假陈述侵害法益的变化,立法和司法都应积极应对。立法上,应考虑对有关罪名进行整合,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形成新的虚假陈述罪名体系,并采用合理的罚金刑规定。司法上,需要及时明确新的立案标准与司法解释,作好行刑衔接的处理,注重多主体之间的责任认定与分配,落实从严刑事政策的同时保留出罪与刑罚减免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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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客观真实”是一种哲学智慧,是司法实践追求的理想目标;而“法律真实”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法律家思维,是一种经验智慧,是司法实践追求的现实目标。会计活动和司法活动有许多相似之处,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会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一般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它们都是建立在对会计信息“重大事件”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