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周晓敏 《金卡工程》2010,14(5):117-117
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非常简陋,仅14条,约占《信托法》的20%,且限于原则性规定,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只有4条,这完全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内容的扩充,并不是单纯从数量上进行增加,而是从内容上对其进行完善,从信托监察人的适用范围、任职资格、监察权、监察权冲突四个方面进行充实。  相似文献   

2.
文晓芳 《时代金融》2008,(6):103-104
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大陆法系的信托法均规定了信托监察制度,我国《信托法》也确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但是我国的监察人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其二是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本文从这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基于弥补监管漏洞、保护弱势群体、降低维权成本、保障政策实施、实现权利重构、监督信托机构等因素,有必要在中国农地信托中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以解决目前所面临的发展问题。从中国现行法角度考察,农地信托作为私益信托,其当事人虽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设立信托监察人,但欲取得诸如起诉权等公益信托中的部分监察人职权则唯有通过法律的规定方可实现。在中国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建构过程中,于监察人设立方面,应当采取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监察人的强制设立规则;于监察人选任方面,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以农业主管部门为招标人,由该部门负责人员联合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户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以选任信托监察人;于监察人职权方面,农地信托监察人同样应当享有公益信托监察人所享有之起诉权、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权以及报告认可权三项权利。  相似文献   

4.
崔泽森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2):139-156
我国《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然而,该条文是对日本《信托法》移植的结果,我国并没有禁止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的理由。同时,该条文容易被规避且难以被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的空间。再者,该条文不仅与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条文和制度产生冲突,而且与我国减少社会不良资产和增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目的相违背,故应当删除。事实上,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不仅符合信托设立的要求,而且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受益,并起到减少讼累等有利效果,因此,应当承认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5.
信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的颁布与实施 ,是中国财产管理制度的创新 ,对中国信托业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信托法》使中国的信托实践有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但完备的信托法律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是建立在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基础上的 ,并由此形成信托最根本的法律原则———“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即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到受托人名下 ,但信托利益要由受益人而非受托人享有。《信托法》第 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  相似文献   

6.
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信托行业得以进一步蓬勃发展。至2013年,为进一步满足信托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法三规"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一种新兴事物,给《信托法》带来了挑战。《信托法》难以对家族信托进行更为有效的引导和规制,操作性较弱。本文主要分析当前家族信托给《信托法》带来的挑战,并据此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7.
进行《信托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推动《信托法》司法解释与信托配套制度建设,是我国信托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基本路径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信托制度的正式确立,它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一并在法律层面构建了我国信托活动的制度基础。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商事信托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是,信托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明显。实践中,《信托法》自身存在的理解歧义和立法滞后等问  相似文献   

8.
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9.
新近施行的《慈善法》虽细化和开放了慈善信托制度,但对于信托终止时慈善信托的承继风险仍沿用《信托法》的"近似原则"旧制予以防范,不利于慈善信托受益人权益和信托财产的保护以及社会福祉的提升。鉴于我国慈善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应当比较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慈善信托"近似原则"的不同之处,借鉴通行惯例并剔除不合时宜之处,以期提升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促进慈善信托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10.
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龙云 《上海金融》2004,(1):47-48
由于缺乏与《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配套的辅助性法规,使得目前我国信托登记面临种种障碍,信托业务无法规范开展。本文通过时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凭借发达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兼具灵活性与保密性的开曼信托法律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开曼的信托立法主要包括《信托法》、《反欺诈法》、《永续法》以及《涉外信托法》等,受托人制度是开曼信托法的核心.开曼信托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保护人,信托类型主要包括酌情信托、固定收益信托、慈善信托、特别信托和豁免信托等.开曼信托法律制度灵活,可实现多种信托目的,包括遗产、个人、金融、税务或者其他商业目的.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来,“信托”这种来源于英国且颇具英国法律特色的财产管理制度和理念在中国渐入人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法律上确认了信托作为一种重要而又充满活力的制度的存在,并提供了信托业依法健康、稳步发展的制度路径。顺应这一形势,中国金融出版社适时出版了徐孟洲教授主编的《信托法学》(21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一书。该教材是一部全面了解我国信托法和信托法学不可多得的好教材。与其他信托法学的著作相比,《信托法学》一书,具有以下的主要特点。一是理论深入。《信托法学》从具…  相似文献   

13.
一、公益信托概述 (一)概念 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它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并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及其受益用于实现信托文件所规定的社会公益目的。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相似文献   

14.
随着《信托法》的颁布实施,真正意义的信托产品在我国相继问世,建立健全信托会计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除《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章“信托业务”以外,财政部还没有出台系统的核算制度。笔者认为不研究信托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信托会计的核算制度难以科学制定。因此,本文在会计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信托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  相似文献   

15.
家族信托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的独特法律关系满足高净值人群不断增加的财富继承需求。2020年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导致高净值人群的家族传承需求进一步增加,相关机构对其给予了高度关注,促进了家族信托的发展。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家族信托仍面临立法体系不完善和家族信托登记困难、税收制度不匹配、监察人制度缺失等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如健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体系、完善登记制度、建立针对家族信托的单一税收制度、确立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加大家族信托的宣传力度。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采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其特殊目的载体。在功能实现层面,SPV模式的不合理性会导致无法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难以达成破产隔离目标。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间接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专项计划难以解决证券发行的性质问题以及基础资产归属问题。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将信托关系引入特殊目的载体对于监管优化仍具有局限性。基于对上述问题的研判,本文提出,应当重拾信托本身所涵盖的组织特性,合理借鉴美国“制定法”信托经验,引入企业性质的商事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在规范路径上,建议在《信托法》中专设“商事信托”一章,作为组织法层面的突破,形成“信托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的监管合力,以解决现有的法律结构冲突并防范监管套利。  相似文献   

17.
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18.
唐建辉 《上海金融》2006,(4):61-63,60
为防范受托人不当投资给信托财产带来的风险,各国信托法均对受托人投资提供明确的示范和指引。美国信托法之受托人投资标准由来已久,经历了从移植保守的英国标准到“法定清单”制度,到“谨慎人标准”,再到“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过程,其日趋完善的受托人投资标准的立法保障了其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我国信托制度建立不久,有关受托人投资仅有些原则性的规定,可借鉴美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李荃 《金卡工程》2009,13(6):106-107
在信托法中,受益人可对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它作为受益人最终的救济手段在信托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信托受益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结合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对信托受益人撤销权的行使与其法律效果进行一定的阐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20.
《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经历了多次整顿的信托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而大量的储蓄存款、公益基金为信托投资机构开展基金信托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本文从国外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和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我国信托投资机构全面开展资金信托、动产及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部分投资银行业务等各项信托业务的时机尚未成熟,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充分论述了我国信托业应以投资基金信托业务作为重新启动的战略突破口,提出我国信托投资机构当前应重点开展产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公益基金管理等三项投资基金信托业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