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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履行保管及监督义务,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及重要的法律功能。然而司法实践正面临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阶段存有争议、义务履行判断标准不一、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界分存在困难等现实裁判困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聚焦司法实务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深入分析司法实践困境所产生的原因,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构成信托关系而非仅是合同关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同为受托人但并不构成共同受托人;论证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应贯穿于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个阶段;履行标准应结合基金托管人的实际审查手段及能力依照具体标准进行相应的层次化考量;在独立责任及连带责任之外引入补充责任方式实现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界分;为司法机构解决基金托管人相关纠纷提供统一的应对之策,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是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私募基金爆雷事件屡有发生,投资者往往把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主要的求偿手段之一,然而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对是否支持、多大程度上支持投资者的诉求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本文通过对代表性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在梳理不同裁判观点的基础上,试图从法律角度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托管职责与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稳定私募基金各方参与者的风险和收益预期,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就我国目前公募基金法律监管的现状而言,公募基金法律监管完善措施应包括公募基金内部监管机制和公募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两方面的内容。内部监管机制的完善可从加强持有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改变由管理人选任托管人的方式三方面进行,法律监管体系方面应加强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就我国目前公募基金法律监管的现状而言,公募基金法律监管完善措施应包括公募基金内部监管机制和公募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两方面的内容。内部监管机制的完善可从加强持有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改变由管理人选任托管人的方式三方面进行,法律监管体系方面应加强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陶伟腾 《南方金融》2019,(10):89-97
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三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而不应负有信义义务。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几乎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空间,缺乏适用信义义务的前提条件。从道德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信任基础上的利他承诺,因而也不应承担信义义务。为了促进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以至整个基金业健康发展,需要改变视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受托人这一观念,重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建议删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托管人信义义务及受托人身份的相关规定;厘清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回归合同本源,以合同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依据。  相似文献   

6.
我国私募基金在合法化后应该主要致力于私募基金的设立监管、运作监管和配套服务与制度体系建设。其中,私募基金的设立监管主要着眼于组织形式、发行方式、合格投资者界定、投资人数的限定、管理人资格监管、发起人资格监管和备案规则的制度建设。而运作监管主要是明确份额流动范围、源头资金的控制、禁止保底条款、制定利益分配指导原则、限制公开招募行为、强化托管人职能、限定投资方向和范围、强化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监管。  相似文献   

7.
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殷洁 《金融与经济》2004,(11):23-24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对私募基金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以各种形式大规模地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注意把握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建议运用投资组合管理;实行基金托管制度;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忠诚义务、善管义务和相应责任;建立适度的监管制度;根据现行《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协议或章程等形式明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开展投资活动。  相似文献   

8.
通过引入受托委员会以及配套的程序,能够较好地解决基金持有人利益主体缺位的问题,有效遏止管理人的一权独大,使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金三角”达到相对的权利制衡。……  相似文献   

9.
<正>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中,精准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厘清职责边界,方能督促引导中介机构专注主业、归位尽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注册制时代正式开启。在此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愈加突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诉请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加区分地苛以中介机构“兜底责任”甚至“刚兑责任”,并非压实“看门人”归位尽责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深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金托管人制度是基金业迅速、健康发展的保障。基金托管人作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基金当事人,依据基金托管制度“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通过对基金保管和对基金资产操作的监督来有效保护投资的利益,以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和被不合理运用给投资带来损失,所以从这点来讲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投资人权益的代表。  相似文献   

11.
印度把基金托管人一般具有的基金资产保管和投资运作监督两个职能分开,分别由基金托管人(Custodian)和基金受托人(Trustees)承担。……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投资基金业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如何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调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等当事人利益,规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证券投资基金以集合投资方式进行专业理财并分散投资人的风险,日益成为大众投资的主渠道。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信托基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通过信托契约构建。"托管"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创新,既包括国外"保管",又通过"受托",涵盖更为广泛的外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专门规定基金托管人,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2004年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4.
《国际融资》2000,(1):56-57
什么是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称谓有所不同,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相似文献   

15.
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文章详述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6.
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些法院以此为由,认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判决由合伙人个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否独立地应诉和起诉,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几个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定条件:(1)有独立的名义;(2)有独立的意志;(3)有独立的…  相似文献   

17.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支出职责划分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政府间支出职责不清、上级政府随意下放支出责任、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有效供应等诸多问题。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在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未作调整的情况下推行的,没有大的突破。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职责上互有“越位”与“缺位”,职责划分并不稳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1)地方承担中央支出职责;(2)中央承担地方支出职责;(3)中央频繁出台法律法规,要求地方保证的“硬性”支出过多。中央通过许多部门法律或法规,规定地方对于农业、教育、科技、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育、卫生等支出增长要超过财政收入增长,或者规定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必须达到某个水平。  相似文献   

18.
夏俊 《海南金融》2020,(3):38-45
智能投顾作为人工智能与金融领域合作的典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有利于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但为落实投资者保护目的,需进一步构建明晰的智能投顾民事责任制度。本文首先界定智能投顾的法律地位,认为智能投顾作为运营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辅助工具,本身不能成为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其次分析了智能投顾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即确定各主体承担责任的类别,厘清各主体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和义务;最后具体论述了各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与追责时应重点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孙丽敏 《吉林财税》2003,(12):58-58
同日本、韩国一样,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我国投资基金规范为契约型,即采用信托方式来设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证券投资信托法律关系构造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与受益人(基金持有人),规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标志着我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金融风险隐患迈出重要一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设计,关键是要解决制度定位、制度衔接、具体规则设计等问题。纵观成熟市场经济体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实践,美国有序清算机制较具代表性,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在管理机构能力、处置启动程序、偿付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着其制度缺陷。立足国内实际、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在构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的起步阶段,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制度定位,将其与存款保险基金并列,逐步将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金融子行业保障基金纳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风险处置体系,加强金融稳定基金保障制度与金融机构市场化破产退出程序的衔接,在基金筹资方式、资金偿付顺位等具体规则上进行细化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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