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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破产即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在破产法制史上,个人破产是破产法的起源,贯穿了破产法发展的全过程,法人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基础上的延伸。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也无论实行商人破产主义抑或一般人破产主义国家,自然人破产作为破产法调整对象之一始终在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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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围绕与破产相关的系列法规、破产的类别、破产的中心主义和破产的监督管理。对澳大利亚的公司破产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发现其体系完整,规章制度健全,四种破产程序非常有效,依靠强大的破产从业人员阶层、破产执业人协会、国家破产协调处和法院的监督,有很高的公司挽救率,大多澳大利亚破产案件得以在无需法院过多介入的情况下得到快速、有效、公正的处理,其优点对我国的破产体系的建立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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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定义破产及破产会计到定义破产会计要素,简要介绍破产会计要素理论,从而认为六要素论最能概括破产会计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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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法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的焦点。而破产管理人选任问题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首要问题,关系到破产管理人能否公正、有效地行使职责。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因此,通过分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选任方式、选任时间、执业资格的确认等,以寻求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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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即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破产制度。西方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在一些发达国家,一般是先有个人破产后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反观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却始终将除企业法人以外的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排斥在外。一部没有个人破产法内容的破产法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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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制度的开端,它始终贯穿于整个破产法的发展。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准予自然人破产。为了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与国际接轨,我国必须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立法上宜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该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为企业和自然人破产的相同规定;分则分别为企业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特有制度,后者如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同时,还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如自然人财产管理制度,以助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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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汶燕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3,(8):41-41
破产清算会计目的就是向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政府部门及其它利益相关者提供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债务清偿、清算损益等方面的会计信息。破产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它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反映和监督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净资产、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种程序和方法。本文就对破产清算会计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从而对企业的则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则产的经济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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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能力(R onrw rsfuh igke it)的概念来源于德国的破产法理论,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破产法建立的初衷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自然人破产,其面向的对象是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基础和起点,并自此发展出其他主体诸如遗产破产等的破产制度。我国破产法草案规定,具有破产能力的惟一主体是企业法人。目前,学术界对赋予遗产破产能力的讨论随着对自然人破产的倡导而日渐升温,只是囿于传统观念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尚未能达成共识。一、遗产破产能力的特点1.遗产破产的主体是遗产。在这里,遗产可以被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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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12):34-34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这一清算期间内,将实现破产的最终结果——法人主体资格消失、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卖资产并偿付债务。因此,破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注的是,资产、负债、清算净资产和清算损益能够清晰反映清算过程和结果,并构成破产清算会计报表框架的项目,这成为破产企业会计要素构成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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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活动是一项具有很强法律性的财务会计管理活动。注册会计师只有努力提高破产清算审计业务的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和成本,才能促进破产清算审计的逐步规范,为破产清算活动公平公正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本文结合破产清算的几个关键环节,浅析破产清算审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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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又一重大成果,意味着我国也真正具有了与世界接轨的企业破产领域的最高法律规范。随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之中的重要作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之时可以充分地平衡各方的利益,能够使破产程序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然而,法律的制定存在滞后性,更何况是一部已经实施了十几年的法律。其在司法实践之中对破产管理人地位的认定、报酬的给付上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影响力和树立起破产管理事务的主导地位,进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薪酬制度,以期能够推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最终为破产制度的优化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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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也表明其在破产程序中应尽重视、勤勉和善良管理、注意的义务和应当接受来自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各类主体的监督和自身自律监督,但由于立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破产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困境。为促进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忠实勤勉地履职判定标准和监督主体的职责,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追责制度,并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以期应对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困境,提高企业破产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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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理论探讨使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很长时间都没有正式启动。而当下施行的参与分配制度、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个人破产制度尚不足以被替代。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及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个人破产立法在深圳市的全面落地,打破了“企业法人”作为唯一的破产法适格主体,使“诚实且不幸”的个人也能够拥有自由与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免责制度逐渐走入民众的视野。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离不开破产免责制度核心。我国立法应通过明确有限免责、设置破产免责否决、完善破产撤销权、严格失权复权制度等对滥用破产免责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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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简称MF模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是主流中、初级宏观经济学和国际金融学教学中主体构件之一,该模型有工作母机之称,模型分析的基本工具是IS、LM和BP曲线,是运用IS、LM和BP曲线在收入和利率组成的同一个空间中进行分析的一般均衡分析方法。模型分析的基本方法是具体数据案例分析法、线性的代数解析式分析法和图形分析法。前两种方法的优点是简明浅显,易于理解,但不能完全显示MF模型的理性和逻辑力量;运用图形分析时,能够给出IS、LM和BP曲线移动的方向和效果,反映其动态变化过程,但图形分析无法精确给出其变化的程度。基于此,在对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讲授MF模型时,运用上述方法满足不了学生对MF模型的一般性和精确性等方面的要求,而计量分析方法具有逻辑性强、说理透彻、结果可计量和结论深刻等优点。文章运用计量分析方法选择浮动汇率制下的财政政策效应讨论小国MF模型,先以资本流动性相对较强即LM曲线斜率大于BP曲线斜率的模型为例进行论述,然后进行扩展,对浮动汇率制下的小国MF模型的财政政策效应进行完整的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