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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5)
医患官司 举证倒置 据新华社电 从4月1日起,患者与医院打官司,再也不用为找证据犯愁了。因为只要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新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它还规定,在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类型的侵权诉讼,也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并就此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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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要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负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往往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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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打官司,恐怕没有人不希望打赢的。打赢打不赢固然要看你有没有道理,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脚,但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想打赢官司,还离不开举证。何谓“举证”?简单地说,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是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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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社会广泛关注的几个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有了定论,首先就是医疗纠纷。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立即得到了广泛的赞誉,扭转了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无力举证的困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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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英锋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2,16(3):4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公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行。在《规定》中,将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前是指谁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后是指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的规定采纳了法律要件分类说:即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规定》另规定8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其中5种情菜为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外加共同危险行为、专利产品侵告权行为及医疗侵权行为。《规定》要求证据的提供必须在举证时限之前,否则将导致证据失权。通过证据时限达到固定争点和证据,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重新界定,并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书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界定为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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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作了规定。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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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取证及其证据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方式的推行,无疑把诉讼风险转移到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的胜利,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搜集证据.但在实践中证据的不易获得性使得很多当事人只能承受败诉的结果.针对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获取的困难,一些当事人尝试了一种新的取证手段--悬赏取证.这种手段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及其证据是否有效,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定性.这一问题已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广泛争议,有赞同这一做法的,有持反对意见的,无法统一认识,因此在实际判案中是否能认可这种行为还有待于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讨.在此笔者认为,考虑到当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困难以及切实保障公民的胜诉权,应允许公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采用此种取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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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处窃电案件成败关键在于证据 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一些本来属于窃电的案子遗憾地输在了一些证据不足上。在电力稽查的败诉案例中大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是取证不足或有误造成。第二是执法程序有误引起,一旦取证失利,用电检查者将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是一把双刃剑,谁举证谁负责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对案情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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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英锋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2,1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 2 0 0 2年 4月 1日实行。在《规定》中 ,将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前者是指谁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后者是指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的规定采纳了法律要件分类说 :即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者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规定》另规定了 8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 ,其中 5种情形为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行为 ,外加共同危险行为、专利产品侵权行为及医疗侵权行为。《规定》要求证据的提供必须在举证时限之前 ,否则将导致证据失权。通过证据时限达到固定争点和证据 ,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重新界定 ,并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界定为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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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会在本案中败诉呢?首先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通俗地说,举证责任就是原、被告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一种义务。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承担。但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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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虹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3)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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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4)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原则,即将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本文认为,用人单位除严格遵守法律外,必须加强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证据收集意识和证据保管工作,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