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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客运在我国的旅客运输中占有较大比重,它具有快捷、平稳、舒适、安全的特点,深受广大乘客的欢迎。但近年来的有关统计工作资料表明,每年有近1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有车辆超速超载、车辆逆向行驶、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抛锚等;其中,车辆由抛锚等原因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占事故总量的1/4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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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工作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隐患险于事故,只有结合实际,抓住问题的实质,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才能将安全隐患排除于萌芽,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减少或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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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特别是山西省所发生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管理漏洞、制度缺陷等方面的深入剖析,提出完善客运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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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5月中,今年全国共发生1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全部涉及客运车辆,客运车辆特大事故出现反弹,道路客运安全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今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客运安全监管、提升驾驶人素质、提高安全运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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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管严控,广大客运企业认真履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群死群伤事故逐年下降。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道路客运参与者整体上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车辆技术等级比较低,安全管控能力不足,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也不高,这些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全行业。如何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把道路客运安全风险降至最低,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保障交通出行者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交通运输人亟待解决的一个紧迫和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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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厘清道路客运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发展思路,探讨客运企业抓住机遇、应对困难的具体措施,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将于11月下旬在海口市举办2009中国道路客运经济发展高峰论坛和旅客运输工作年会及客运经济发展成就、车辆设备展览。本次会议将结合交通运输部开展的“新时期道路运输发展大调研”,汇聚道路运输行业广大同仁共商道路客运发展大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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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石家庄市的长途客运市场经历了一个迅猛发展的过程,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道路客运业累积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一是经营主体多、小、散、弱,市场集中度低。改制前,石家庄市拥有营运客车3227辆,经营业户1973家,其中客运企业及联合体仅18家,规模最大的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也仅拥有营运客车563辆,其他企业拥有营运客车最多不超过20辆,平均每个经营业户拥有1.6辆客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8个百分点。二是车辆结构和运力布局不合理。车辆档次偏低,进入市区的营运客车95%是普通中巴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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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客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呈高发趋势,笔者通过对山西、宁夏、山东当前客运市场问题调查,并结合江苏实际,研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客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一、目前客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客运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低。目前客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更多要求的是企业规模、车辆条件等硬件投入,而对安全制度制定、驾驶人条件和客运班线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要求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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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宇运公司)是拥有40多条国内外客运线路,200多个班次,200多辆客货车辆的运输企业。在2000年和2002年,曾连续发生两起客运特大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特别是2002年的“8.27”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240多万元。这家企业面对血淋淋的事故,从思想深处、工作制度上认真地剖析原因,找出事故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实行单车承包经营后,“以包代管”思想严重,放松了安全生产管理。二是对营运车辆只重视使用,轻视了维护和修理,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三是没有把住驾驶员资质关。针对这些问题,公司采取有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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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2003年11月初,江苏省盐城市交通局组织联合调查组,深入到盐城市三大客运企业进行了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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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如何做好强制保险与营运客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风险的防范工作,成为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关心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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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