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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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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育敏  叶剑华 《企业经济》2004,(12):188-189
破产制度是指清算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而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还债程序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中,要尊重债权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价值取向。本文从完善债权申报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两方面,思考如何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论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庞志莹 《企业导报》2009,(2):150-151
首次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破产法的立法目标由破产清算转向破产重整是社会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破产重整更多地考虑了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尤其是担保物权人利益,但重整程序在限制担保物权的同时,应当提供适当的保护机制,以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我国新破产法在这方面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正>,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哪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进行破产并适用《破产法》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新的《破产法》的起草与修订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正因为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分歧,所以研究此问题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以期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尽微薄之力,从而推动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相似文献   

4.
一、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破产法则是调整优胜劣汰的重要法律机制或手段,目前我国破产法未确立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2000年对中国破产制度提出29条建议,其中一条建议新破产法一开始就应覆盖自然人破  相似文献   

5.
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是现代破产申请中的两种形式.我国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破产法,但破产法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对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必要限制,如此容易造成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现象,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违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初衷.因此,应当参考域外破产的相关法律,从债权人所代表债权额的限定、债权人人数的限定及增加债权人破产申请权行使的前置程序方面对债权人破产申请进行必要限制,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寻求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6.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与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在各国和各地区的称谓不同,英美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而日本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和各地区破产法的通行制  相似文献   

7.
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使诚实的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更加人性化解决不能偿还的债务。但是如何使此类债务人重生,这就不得不涉及到破产免责的相关问题。考虑我国的立法现状,科学设计破产免责制度对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国外的自然人破产免责中相关制度立法进行分析、总结,结合我国的国情,从而提出建立我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戛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新破产法建立的破产重整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显示出巨大效力,为挽救危机上市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行路圣。宝硕股份、沧州化二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实现了共赢。本文拟结合宝硕股份、沧州化工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和实施,着重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一、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范围的立法模式 关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范围,传统破产法上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固定主义指破产宣告时,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所拥有的财产,包括破产宣告前已存在将来行使请求权的财产.特点在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在破产宣告时已经确定.日本、美国、德国采用此立法原则.膨胀主义指企业集团财产破产不仅包括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  相似文献   

10.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做出破产宣告的特定事实状态,是破产程序得以发生的实质要件,因此,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关键.在研读"青岛啤酒城闪电破产案例"时认为我国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的界定上尚有不足,因此,联系发达国家有关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相关实务开始了本问题的探究.  相似文献   

11.
2008年经济危机中金融机构"前赴后继"地卷入暴风眼,引发了各学界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相关机制的思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但金融机构毕竟不是一般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必有其特殊性.新<企业破产法>仅对其破产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实施,将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支撑,如个人债权的清偿顺序及保障问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问题、存款保险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12.
《广西会计》2002,(12):33-38
20 0 2年 7月 30日 法释 [2 0 0 2 ]2 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 ,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 ,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 ,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  相似文献   

13.
朱晓丽 《企业研究》2012,(22):97-98
所谓破产宣告,指的是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法定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偿付债务的情况。企业在严重负债不能清偿债务时,或者依法被终结整顿时,或者整顿期满仍不能履行和解协议偿付债务时,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宣告。在企业被宣告破产15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这个时候,就需要根据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规范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进行监督和反映。本文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比较破产清算会计和一般财务会计的区别,与企业破产实践相结合,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以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思考和探究。  相似文献   

14.
张紫璇 《河北企业》2023,(3):151-153
个人破产制度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并清算其财产,并对部分债务进行豁免的一项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不是一种赖账,相反,积极探索个人破产这种退出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到渠成的结果。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来讨论我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立法性质条例的立法概况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对于未来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确立商自然人破产能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法的公平价值.我国现行破产法实际上遵循的是企业破产主义,将商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文章考察了商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历史沿革,并从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探讨了我国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涉及庞大资金规模的融资活动屡见不鲜。对于提供资金的投资人而言,其要考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降低投资风险及保障投资收益。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同样存在融资需求。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为了企业继续经营而进行的融资借款往往是破产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后要面临的问题。破产程序中的融资借款作为债权而言,如其清偿顺序不明确,则融资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文章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破产申请受理后融资借款债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与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2006年8月制定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了明显的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将金融机构正式纳入了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由于业务特点所导致的社会影响程度相差较大,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破产与一般企业法人的破产亦应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本文对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申请人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等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使诚实的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更加人性化解决不能偿还的债务。但是如何使此类债务人重生,这就不得不涉及到破产免责的相关问题。考虑我国的立法现状,科学设计破产免责制度对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国外的自然人破产免责中相关制度立法进行分析、总结,结合我国的国情,从而提出建立我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破产原因是控制企业破产,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因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及维持社会稳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但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存在标准不明、逻辑层次不清,操作难,实践中,由于破产原因过严,存在企业破产难。但一旦造成破产,则牵涉面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并牵连了众多运行良好的企业。建议将不能清偿作为企业破产的一般原因,停止支付推定为不能清偿的一部分,对于清算中的企业,以资不抵债作为唯一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20.
从“浙江海纳”看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柳 《企业活力》2008,(1):22-22
<正>2007年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一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已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这标志着"浙江海纳"已成为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首例成功走完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这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都将产生示范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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