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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所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制度,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又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只有以一个完备的登记制度作基础,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秩序地转移。登记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交易关系的干预,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具体来说,登记的目的就在于向公众公示物权的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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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有关不动产的交易日趋完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有关不动产的交易也凸显出它的不足与缺陷,因为我国的不动产转移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登记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只转移占有并没有登记或者说没有来得及登记,这就出现了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的冲突,巩笔者仅就不动产转移占有的效力试做分析,以期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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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是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调整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在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定,但一般都是仅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现在新颁布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正式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符合我国国情,对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我国物权关系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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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阿勇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5):37-40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是为管理目的而设,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比较世界各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宜采用要件主义的立法例建立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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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是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登记的立法例,理论上有实质主义登记和形式主义登记两种。其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就性质而言应当属于私法,以维护私权为根本目的。其具体效力包括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物权公示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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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都是关于不动产的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在确立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将不动产纳入到善意取得的保护范围.在不动产交易中,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都能够起到保护第三人的作用,但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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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交易安全,是对不动产物权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做出价值判断,是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的权宜之计。其价值表现于:一是保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二是促进流通,实现物尽其用;三是有助于原权利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范对物的无权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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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交易安全,是对不动产物权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做出价值判断,是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的权宜之计。其价值表现于:一是保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二是促进流通,实现物尽其用;三是有助于原权利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范对物的无权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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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不动产登记。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预告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空白,直至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才明确创设了这一制度。《物权法》二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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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重要的类型,在保障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并结合《物权法》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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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家国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1,(1):42-45
分析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物权变动还存在着程序权利。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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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对于这些缺陷提出的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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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使银行的诉讼成本大大降低《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登记制度,为当事人办理物权登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不但减轻了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而且还方便了银行查阅、复制有关不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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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以前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可以进行物权预告登记做出明文规定,致使大量案件纠纷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决。《物权法》的颁布,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预告登记制度,在学者的千呼万唤中,终于被写入了中国法律。它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概念,特征,效用等方面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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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 《金融经济(湖南)》2007,(16)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概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示、公信原则是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担保物权的确立、信赖利益的保护都需要合理的公示、公信方式。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则需要一套完备的登记制度来保障。登记系统是一个成功的担保融资体系中最关键、但同时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基本任务是接收、维护和发布信息,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存在进行公示,以降低与应收账款质押或担保相关的法律风险。使贷款人能掌握足够的信息进行商业决策,并有效确立贷款人的担保权益,有效对抗第三人,明确债权人受偿权的优先顺序。二、从我国以前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弊端看建设高效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原有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一是登记的管理体制不顺,登记部门众多且各自为政,金融机构无所适从;二是登记部门强行设置义务,侵害当事人权利,人为增加贷款风险和金融机构管理上的不便;三是公示性差,信息来源不对称,风险难以防范;四是法律没有专门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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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然后分析了当前时期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科学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