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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般来说,除劳动者有重大过失外,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当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金额是多少?应如何计算?请关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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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金博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2,(1):29
一般说来,非劳动者主观因素而造成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应当享有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企业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按一定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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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但在支付赔偿金以后是否还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异议,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本文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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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为了减员增效、规范下岗,对劳动合同已到期的职工,予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由于一些企业不是按规定和程序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经调查,笔者认为:企业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处理好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一、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补偿金。由于《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所以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补偿金,这是不对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对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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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制定和审议的过程中,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一是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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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小红到某公司锅炉车间从事水处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指挥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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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违约金,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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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予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究不可避免.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与非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解除,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科情形:
●因责任不明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依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合同,却无法界定责任或责任不明;依据"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合同,却不依法区分刑事责任、强制措施与行政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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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人事领域,经济补偿金制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况、具体计算到发放时间等,方方面面都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息息相关.但长期以来,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法律规定相对笼统,各地口径又不尽一致,稍有不慎可能导致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差之千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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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两大方面,共计21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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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读者来信或来电,针对本刊今年第四期《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可得到生活补助费》一文提出不同看法。一部分特区或广州市读者认为,按照他们那里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不用支付生活补助费。一位东莞读者还随信付来了《中国劳动保障报》上的一篇政策解答信件,指出按该报的解答,“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该渎者同时又发问道:“请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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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我国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作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对“月工资”标准的构成部分作出了概括性解释。但由于用人单位对于工资的构成享有自主确定权,不同用人单位间对于工资构成存在着较大差异,且目前尚未出台具体说明此类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的有关文件,因此在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常常会因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月工资”的基数和工资构成的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产生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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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1,(1)
王某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9年4月1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王某每月工资为1500元。2000年3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又在该企业工作到2000年7月。因工作需要企业进行人员调整,企业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王某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至此王某已在企业连续工作了一年零三个多月。王某要求企业支付两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认为只与王某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因而只同意支付王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某不服,诉至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向企业宣传了国家有关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法律法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企业同意支付给职工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起因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年限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论的焦点是,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政策规定,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职工本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发放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在该单位工作仅一年零三个月,不到两年的工作时间,怎么能发放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但结合该案件王某的工作时间,依据有关的文件规定,企业应支付王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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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某公司前总经理王某与该公司"对簿公堂",王某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恢复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索要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薪资损失。这一劳动仲裁请求引起了广泛社会关注。在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中,劳动者在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很少遇到员工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