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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2):27-31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正之际,《刑法修正案(八)》相应增设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风险呈扩大化趋势。《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时,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但尚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具体条文争议较大。刑法应对道路交通风险一大利器就是引入抽象危险犯概念。文章通过评论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探讨现代道路交通风险的刑法合理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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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2):17-21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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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会同中国法学会近日联合主办《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专题研讨会,总结了"两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并重点围绕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建立依法治理酒后驾驶长效机制进行了深入研讨。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出席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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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酒后驾驶整治实施一周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高度整治力度,法律的惩治震慑效果进一步显现,群众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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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3):28-32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恶劣影响日趋凸显,对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特定的预备行为进行前置化规制。但一些刑法学者对该规定的理论基础产生质疑,认为这一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拟制性规定造成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矛盾,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突破了刑事违法的相对性。然而"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文章以二元思维从刑法惩罚与预防两大功能出发,围绕侵害性、可罚性和主观恶性三方面阐述,合理解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正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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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2):23-26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其进行了修订,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应对。而风险刑法对传统刑法提出了挑战,其本身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为了应对社会风险,有必要对传统刑法进行合理的变革,但传统刑法蕴含的自由、正义、谦抑等价值理念不能摒弃。现阶段,应当秉承传统刑法基本价值理念,借鉴、吸收风险刑法理论的有益成分,弥补传统刑法在应对社会风险上的不足,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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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2):15-21
《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刑事处罚体系中增加了职业禁止制度,虽未有明文规定,但结合其内容规定以及刑法体系而言,性质归属上应为保安处分措施,是对我国现存的从业资格限制体系的完善与补充。在此基础上将其判断依据从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最终定位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将禁止的职业范围限定为行为人所从事的同一职业或具有相同特定义务的相近职业范围之内,并充分保障行为人上诉权等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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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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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21,(5)
正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该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此次修正案对青少年犯罪起刑年龄、证券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类犯罪做出了最新修订。但是,公路交通行业呼吁多年的"超限入刑"并没有在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实现。有专家指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在立法、执法、守法三方面都存在问题,刑法罪名无法启动,而涉及损害公路的司法解释缺失,是目前难以用刑法手段规制超限行为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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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授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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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2):28-33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肯定了终身监禁的适用,明确终身监禁的法律地位是探索其合理性的前提。终身监禁虽在内容上具备刑罚属性,却并未得到普遍适用——仅局限于贪污、贿赂罪中,非新的独立刑罚种类。具备刑罚属性的终身监禁须符合刑罚目的要求。基于刑罚目的的二元论,终身监禁不符合刑罚报应的目的,也未加强一般预防的效果,同时亦无益于特殊预防的实现。不符合刑罚目的的终身监禁,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