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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2):17-21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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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2)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将"但书"能否用于具体行为出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之‘但书’"直接对具体行为出罪的确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但是采用"但书"条款精神的思路与原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直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论证予以出罪则可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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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3):15-18
"毒驾"与"醉驾"相比,危害更甚却尚未入刑,于理不合,应当归为危险驾驶之行为而入刑。在立法空白、解释无力、处罚无效的情况下,公意与世界禁毒组织能为"毒驾"入刑的正当性提供充分支持。文章借鉴多种立法案例,指出"毒驾"的法律界定,分析"毒驾"入刑正当性的由来,提出"毒驾"入刑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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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2):27-31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正之际,《刑法修正案(八)》相应增设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风险呈扩大化趋势。《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时,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但尚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具体条文争议较大。刑法应对道路交通风险一大利器就是引入抽象危险犯概念。文章通过评论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探讨现代道路交通风险的刑法合理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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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毒驾,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毒驾是指驾驶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体内毒品成分对精神状态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描述,这是迄今规范性文件中对"毒驾"最清晰的表述。《道路交通安全法》仅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有关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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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在江苏省常熟段的常合高速公路"4.22"特大交通事故系旅游客车驾驶人严重疲劳驾驶、操作失当所致。驾驶人王某20日晚曾吸食毒品,22日晨发车前休息不足4小时,事故发生后其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这一事故旋即成为微博热门、网页头条,而后纸媒跟进,继"酒驾入刑"后,"毒驾"再一次冲击人们焦虑的神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所谓"毒驾",英文名"Drug Driving",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简称。那么"毒驾"是否有必要入刑?如何入刑?笔者认为相对于千变万化的复杂社会生活,法律无法实时调整,其滞后性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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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3):28-32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恶劣影响日趋凸显,对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特定的预备行为进行前置化规制。但一些刑法学者对该规定的理论基础产生质疑,认为这一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拟制性规定造成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矛盾,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突破了刑事违法的相对性。然而"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文章以二元思维从刑法惩罚与预防两大功能出发,围绕侵害性、可罚性和主观恶性三方面阐述,合理解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正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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