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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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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天章 《商》2014,(12):153-154
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兼有对竞争的有利影响与不利影响,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价格垄断协议。本文一方面从信息交换行为对竞争的有利影响(不利影响)及其决定因素着手,解构信息交换行为,梳理出各决定因素在认定是否构成价格垄断协议中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分析一般价格垄断协议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协会自身特点,推导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垄断认定的五个步骤。  相似文献   

2.
行业协会具有维护竞争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非会员正当竞争的限制、对会员竞争的限制以及协会之间的反竞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在范围界定、参与程度的判定标准、责任分担、处罚力度、处罚认定标准和豁免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一、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  相似文献   

4.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类,即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价格滥用行为以及价格行政垄断行为。从分析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及价格滥用行为入手,结合美国和欧州模式及我国价格立法实践状况,对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进行探讨,研究了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构成的条件与特征及其主体认定和性质认定。  相似文献   

5.
价格卡特尔由于限制竞争,从而"本身违法".本文指出,价格卡特尔侵犯的客体是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及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参与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限制竞争的合意.掌握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认定价格卡特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武瑞 《中国物价》2014,(1):24-26
行业协会因其自身属性而天然地与市场竞争具有关联,是市场竞争中一类特殊的主体,其健康运行则能够促进市场平等自由竞争,而如对其行为缺少规制也可能因会员利益而参与实施市场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较大破坏。本文以反垄断为视角,试图分析行业协会可能具有的促进竞争和实施垄断正反两方面的作用,研究对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反垄断规制,兴利除弊发挥其积极作用,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8.
垄断是竞争者以单独或联合、协议、协调一致等方式,凭借市场仇势或者其他行为,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状态。垄断的目的是具有层次性的,在竞争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数个竞争者通过合谋实现垄断的目的,多为避免竞争风险,力求稳定经营环境、在竞争者通过兼并扩充规模,增强市场优势时,垄断的目的往往是限制竞争,求得持续的销售量和有利的价格,其目的多为获得垄断利润。归根到底,限制和排除竞争是其直接目的,而获得垄断利润则为其最终目标。 国家除了对一些关系国家安全的特殊部门或行业给予法律适用的豁免以外,垄断是为…  相似文献   

9.
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专题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垄断协议或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有此种效果的协议或协同行为。根据不同类型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社会福利和资源配置效率以及社会稳定所造成的不同影响,各国反垄断当局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采取不同的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也称“当然违法原则”,即某些行为本身已被依法确定为违法,凡发生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也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抗辩。二是“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论,需要对企业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做出判断并予以认定。本期话题通过对黄勇教授的专访、毛晓飞博士对浙江宁海县煤气公司等限制竞争案的评析和浙江、重庆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关市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执法实践介绍,希望引起读者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关注。  相似文献   

10.
《WTO经济导刊》2011,(2):14-14
1月4日,发改委在其网站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认为,未来一段时期内,部分涉及价格垄断的行业协会、企业将受到这两部《规定》的制约,这在政策层面对因垄断造成的价格上涨将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相似文献   

11.
价格垄断表现形式众多,后果复杂,反垄断法对其的规制态度也存在较大差别。在反价格垄断实践中,价格垄断违法性认定面临着不同的难点。其中,价格卡特尔认定的难点在于价格协调的证实,掠夺性定价认定的难点在于成本的界定,而价格歧视认定的难点在于价格差别合理性的判断。为了加强价格垄断违法性的认定,我国应当提高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根据各种价格垄断的特点细化执法标准,完善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  相似文献   

12.
经济生活中的价格歧视是一种定价策略,只有其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社会效应时政府才能依法规制。价格歧视的反竞争效应是判定价格歧视违法性的基点。纵向市场与横向市场中价格歧视存在的形态对价格歧视违法性的认定有较大影响,应区别适用违法性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3.
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被普遍认为是对竞争最具排除、限制作用的垄断行为。本文以海南加气砖价格垄断案为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具有的特点,探讨了固定成本价是否违法、如何判断垄断协议的实施、产能过剩是否适用豁免等三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提高识别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能力、加大打击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力度两个方面提出了执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价格的行为.基于对垄断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对垄断行为进行合理分析的原则,以判断经营者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行为,进而明确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的很多规范都不是对一种行为作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进行理性的效果分析.合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分析原则,对经营者实施的某项具体行为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15.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相关规定具有不同理解,导致双方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采用了不同的判断规则,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形成了转售价格维持认定的漏洞和缺陷。文章通过对竞争效果的分析以及规制原则的适用比较,建议我国采用统一的违法推定原则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进行认定,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细化完善纵向垄断的豁免条件,使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更加明确统一。  相似文献   

16.
《工商行政管理》2009,(16):24-27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经济性垄断的特点。对该行为的理解和认定要把握以下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17.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18.
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标志着反价格垄断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反价格垄断规定》沿袭了《反垄断法》对于价格垄断协议实行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其具体实施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及其价值体现(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亦称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  相似文献   

19.
轴辐协议较之传统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结构复杂与行为隐蔽的特征,其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更为深刻。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轴辐协议虽有所关注,但并未引入新类型的垄断协议,也未就其法律属性界定、构成要件认定、违法性分析等问题进行详述。因此,基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应尽快明确轴辐协议的横向垄断属性,从表现形式、横向合谋认定、轴心经营者作用认定等方面厘清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同时,应结合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及我国立法动态,淡化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之间的违法性分析界限,由轴辐协议本身的竞争效果作为实质性标准进行违法性分析,以此完善轴辐协议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相似文献   

20.
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未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框架进行细化。美国和欧盟分析转售价格维持的标准已经朝着结构型方向发展,我国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才刚刚起步,欧美采取的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值得借鉴。在完善“安全港”份额标准及明确抗辩层次的基础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限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一旦证明责任转移,则由被告举证其限制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原告进而举证被告可采取更小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告可基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主张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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