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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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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驰 《上海保险》2014,(9):31-32
一、问题提出 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  相似文献   

3.
代位求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入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相似文献   

4.
尚杰 《金卡工程》2009,13(8):60-61
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常以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在非保险责任范围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资格进行抗辩。事实上者种抗辩理由不尽完善,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放宽代位求偿权的形使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应该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使第三人承担起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代位求偿权当然有其行使范围.时至今日,理论界有很多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只在财产保险中适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但依有些学者的态度,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68条)虽有力地支持了否定说,但亦留下了一些缺憾.笔者建议将<保险法>第68条修改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样,肯定说就难有立锥之地了.  相似文献   

6.
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特点独具的一种法律关系形式,在保险实践中俗称为“追偿”,具体表现为在财产保险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位置上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和保险人对自身承保经济效益的追求,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笔者根据近年来从事保险工作中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经验和教训,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保险法》第44…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保险人是否可以对该国家机关行使保险代位权、请求国家赔偿呢?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学术界的观点也不尽一致,笔者在这里试分析之。  相似文献   

10.
在社会保险中,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医疗费用支付补偿关涉多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与衔接,各国立法多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补偿时,通过保险代位求偿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受益和第三人脱责。根据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无论有无第三人侵权,伤病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对医疗费用支付的补偿是被保险人的当然权益;损害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而双重受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此逻辑的必然。先行支付是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要件之一,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实施的一个必要环节,从属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的立法特征是垫付色彩重、条件复杂,未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框架内进行内容设计,是管理法重于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表现。  相似文献   

11.
一、引言 保险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保险实务的日常形式这一层面观察,代位原则是为保险人服务的一项法律规定,它可以使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向第三人追回损失以弥补自己已为的支出,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和针对保险人的“公正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2.
论再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蔚文 《上海保险》2003,(11):22-24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后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得到大于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使应负责的第三者履行其  相似文献   

13.
保险代位求偿权普遍存在于财产损失保险中,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代位求偿制度的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14.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文章从保险人应以何种身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角度出发,较详细地介绍了代位求偿对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各种要求和法律限制。  相似文献   

15.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保险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非海上保险以及非海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人,或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影响如何,在实践中都成了问题。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若干程序性问题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6.
责任保险保险事故理论的反思与重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积极财产保险独大的理论背景的影响,传统的以损害事故说、请求说等为代表的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学说均有不足之处。科学界定责任保险保险事故,首先应严格区分赔偿责任关系中受害第三者的损害及责任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的损害。被保险人期望以责任保险分散的除承担责任的风险外,还有应付纷争的风险,当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赔偿请求时,纵使该请求不当,对被保险人仍属不利益,保险人应履行协助抗辩的义务,在赔偿责任确定时,被保险人方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以第三者请求为标志的被保险人不利益的发生,应构成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17.
程溢 《上海保险》2005,(10):34-36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明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不仅是理论上的重大问题,对于海上保险的实务操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其本质是一种债权的转移。但是在普遍承认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学界对于其本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还是被保险人自愿的债权让与却发生了分歧。  相似文献   

18.
随着汽车消费越来越大众化,由于试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侵权责任纠纷之外,保险公司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试驾人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试驾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试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另一些法院则仍旧将试驾人视为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肯定保险公司对其享有代位求偿权。出现这样的分歧的根本坂因在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追求的误读以及对相关险种中被保险人概念的忽略。笔者认为,如果事故是因试驾人过错造成的,需要区分相关保险的性质,根据不同的险种确定保险人是否对试驾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简言之,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9.
新《保险法》第46条中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基本不变,只是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直接简化为被保险人,这个规定仍然将保险代位权仅限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外,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可以使用保险代位权。将保险代位权完全排除于人身保险之外有失妥当。建议将人身保险中的不同险种区别对待来审视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性,并给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具体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20.
《上海保险》1995,(9):48-48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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