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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与此相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新《条例》和新《格式》均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分别运行了16年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和12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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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均未提及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如何使用的问题。这为我们贯彻新《条例》和新《格式》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公文标题是否还应当讲求标点符号使用上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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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格式》)的学习贯彻过程中,笔者曾先后撰写数篇文章,对新《条例》和新《格式》作出积极评价,也曾针对新《条例》存在的缺憾瑕疵进行了专题研讨(见《秘书》2013年第4期)。笔者以为,新《格式》与新《条例》一样,具有以往同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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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这是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新的指导性文件,对实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与原办法比照,新条例在宏观指导和具体要求上有一定的改进和变化。以下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浅陋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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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格式》")的出台,首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的统一,解决了实践过程中有过争议但认识趋同的一些问题,不过仍有一些问题尚未明确规定。关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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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1GB/T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格式》”),均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了,实践中却仍存在不少从格式到内容的不规范之.处,造成公文写作的混乱状况。本文试对公文写作中的错误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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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称"新条例")。新条例规定: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停止执行。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第一次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合二为一,目的是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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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这是一次"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改革与创新,经过反复修订和全面更新,党政两大系统终于颁行了统一的公文处理法规。新条例将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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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党务文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文办法》)同时废止。《条例》的发布施行,第一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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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机关公文格式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公文处理规章制度是公文处理工作的依据,是文秘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的业务知识。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取代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以下简称"旧《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新《条例》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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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条例〉和原规定要点比较与思考》一文中笔者曾概括写道:"综观新《条例》全篇,品味其中各章,不仅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在语言表述上取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长,避其之短,概括得简明、精准。"(见《秘书》2012年第7期)因篇幅所限,未能展开阐述。今特撰此文,简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文本结构和语言文字规范,与读者共赏。A文本结构规范方面从公文处理法规文本的总体结构来看,前四章没有变化,依次均是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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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已实现历史性的转变,步入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这一转变、适应这一转变,学习、贯彻好新《条例》,是摆在公文实务工作者和公文研究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研究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间的主要差异,对新《条例》和原规定的要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加深对新《条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必要性的理解,从而增强贯彻执行新《条例》的自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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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中办发〔2012〕14号"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党的机关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局面,终于合而为一了。两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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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以下简称"新《数字用法》")已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代替了1995年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原《数字用法》")。原《数字用法》已实行16年,其间数字使用的混乱状况一直比较严重。在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时下,学习、贯彻好新《数字用法》也显得至关重要。新《数字用法》通过简洁、可行的具体规定和明晰的示例,明确了数字使用规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党政机关公文数字使用规范化的重要依据。它对原《数字用法》作了较大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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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采用特定的格式,目的是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解决公文体例不统一、格式不一致、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从而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确保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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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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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新条例总的精神是党政机关公文一体化,这给党政机关日常的公文工作带来了很大方便,受到了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