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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现行竣工验收制度综述讨论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之前,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0号令)首次明确了这一概念: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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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售与非售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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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进一步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已在房地产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方发展不够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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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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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价款的行为。允许开发商进行预售,一方面缓解了购房者的压力,他们可以分期付款,另一方面为开发商筹集资金开辟了一条渠道。但是,由于是在对正在建设的楼盘进行预售,楼盘的产权关系并不明晰,所以承购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应该对此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成立与生效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书面、要式和诺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合同法》第四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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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有多种类型,实际工作中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在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预售制度确实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并成为房地产融资制度的核心。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现行预售制度的诸多缺陷逐步暴露,近几年不断有“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的呼声。  相似文献   

9.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据新华社消息,《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加强对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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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天津模式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建商品房预售在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支持开发企业融资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实际操作中对预售资金的监管长期缺位,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一定风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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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4,(1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  相似文献   

12.
2008年7月1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确立。依据《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预售必须接受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这是落实(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维护购房群众切身利益,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恶性滚动开发而导致的投资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3.
一、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应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由此可见,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既是行政管理权利,也是义务。  相似文献   

14.
《中国房地产》2011,(4):52-53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即日起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要求预售方案的项目预售计划中,如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提交该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  相似文献   

15.
浅析我国预售商品房转让中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又称为“期房转让”,指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标的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形成以原预售合同为内容的新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鉴于预售商品房转让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1、肯定预售商品房转让目前,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大量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地产投资者(预购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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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被挪用,是商品房“烂尾”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在商品房预售制度尚存的背景下,从该制度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天然的法律地位不平衡视角出发,总结近期各地预售资金监管的最新动向,并对预售资金被挪用后购房者如何依法获得救济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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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出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鉴于本条规定,同时也是出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增强商品房交易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全国各地不少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了或正在着手制订各自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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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义务。就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该理解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购房人有权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然而法律并未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因此,法律应明文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把预售合同登记的时限规定为30日,这给预售人留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预售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因此,应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19.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的第三方监管,要求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为确保预售资金安全,监管期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首次不动产权登记结束,以福建省霞浦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践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0.
浅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瑞昉 《河北企业》2010,(10):20-20
<正>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由于预售阶段仍存在不确定性,这个阶段开发企业收取的购房款还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办理房产权证也有一定的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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