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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于登记机构是否应当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从而对房产共有人进行权利登记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较为激烈的争论,各地登记机构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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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登记一直是困扰房屋登记机构的一个难题。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任意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在处分时要求夫妻双方到登记机构签署书面同意文件,是谁登记谁处分?还是根据婚姻状况证明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共有?各地的理解不同,操作也不一。对此,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胆创新,从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夫妻共有产权登记新模式,简化登记手续,充分体现物权自治、公权不干预私权的依法行政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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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确认权利人的基础是相对人在申请登记前就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对法律事实的确认,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登记行为本身既无权创设和确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无权剥夺和否定已存在的这种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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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有些登记机构为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主体和有权处分主体,主动依职权审核所有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并根据婚姻关系证明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对此,存在不少争议,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