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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亦勤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1):50-53
欧盟竞争法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代表性竞争法之一,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较多参考了欧盟竞争法,把垄断行为划分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竞争性质的经营者集中三大类。今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经营者合并申报标准的规定》,把经营者集中作为我同《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个配套法规的规制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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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8月4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发布.成为第一个亮相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8月23日.商务部获批正式成立反垄断局,一系列动作表明,我国的反垄断实践已渐行渐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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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林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7):64-70
六、金砖国家反垄断法的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
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其目的是要对企图形成或加强潜在的市场支配力进行事前预防、控制,旨在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为此,需要从法律上确定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界定相关市场,确定控制经营者集中的标准,确定控制经营者集中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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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关键词 破产重整 条款点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或者突发情况,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不仅涉及重整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而且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问题。如果达到了申报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重整交易也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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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官网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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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反垄断法》通过,明确规定了垄断的三种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从可口可乐市场集中度,市场控制力,市场份额,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了审查,鉴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可能影响市场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此项集中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遭否决的案件,也是《反垄断法》发挥其域外效力的典型例子,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和发展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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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宪法”之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明令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知识产权或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市场行为,它的实施对于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构建公平公正的行业规则与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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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主要是指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它包括经营者之间的合并,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控制权或能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决定性影响。我国出现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在企业并购问题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在丰富的法律背后隐藏了其行为方式,企业在进行并购时也应给予充分重视,这种行为模式包括并购的标准及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在这两方面都有着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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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局:转变作风,深入群众和服务基层》中提出商务部反垄断局要认真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工作,更好地服务中外企业。申报前商谈制度广泛运用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实践中,具有提高反垄断审查效率、便于申报的重要意义。但也具有公开性缺失、信赖保护等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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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执法四年多来,许多学者强调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缺乏统一性、权威性等。本文在于分析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反垄断法的优势与取得的进步,这些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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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理念缺失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营者因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具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受损失人的原则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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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8):13-16
经营者之间的研究开发协议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给予其豁免的特殊待遇。但是,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并非是绝对的和没有边界的,因此,明确豁免的标准和程序极为必要。美国、欧共体在明确反垄断豁免标准和程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应当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必要出台专门的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指南,明确研究开发协议豁免标准和程序,从而为企业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指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