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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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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集资之所以非法一是由于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标准,二是由于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纳入监管框架范围。从近年来国内非法集资案教训中分析,我们认为非法集资实质是一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社会信用形式,是"合法"金融的有益补充,集资本身形式并无过错,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之所以"非法"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范"本身与市场规律冲突,另一方面融资管理尚存漏洞。除了集资主体主观存在欺诈等原因,集资成为影响国家金融政策及社会稳定等因素,是因为"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着与实际不符点。因此,通过深化融资体制改革,将集资行为尽可能合法化,减少集资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
6月10日,被称作民问“创投”第一人的刘晓人,因非法集资无力偿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德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逮捕,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自去年下半年来,浙江的非法集资案呈高发状态。浙江省高院透露,该省2009年一季度受理民商事案件上升幅度高达34.34%,其中借款、担保等案件上升幅度达到68.65%;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比上升82.2%,且个案诉讼标的额上升达3倍。  相似文献   

3.
潘佳 《魅力中国》2013,(26):293-293
从“孙大午案”到“吴英案”,学界和实务界依旧有着不同的声音。有律口似为集资行为不是死罪与轻罪的问题。而是死罪与无罪的界限问题;有学者认为民事违约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而只看客观后果是刑法所不能允许的;又有学者认为从这些债主所得资金来源看,具备公众性,符合有关定罪标准;有司法机关认为集资对象下线人数众多,既侵害不特定对象财产利益,又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罪行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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