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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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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科 《金卡工程》2010,14(3):182-182
委付就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将其对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通知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的放弃财产,将其交由保险人处置的通知。  相似文献   

2.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相似文献   

3.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制见于《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保险业法》中。日本法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以保险人对保险契约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其违反该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核心进行构造,并有保险人消极说明义务和积极说明义务之区分。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保险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制模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最近有一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漫画,漫画由两个天平组成。第一个天平两边分别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人一边的注释是:"保险人占有明显优势,服务质量不高,索赔困难,很吃亏!"而在保险人一边的注释是:"保险条款、专业术语,保险责任……"投保人和保险人是非常不对等的,占有明显优势的保险人将处于劣势的投保人翘了起来。在第二个天平上,保险人一边没有变化,也没有了注  相似文献   

5.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6.
李文中 《上海保险》2008,(10):16-17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保险人的要求参加体检,保险人根据体检结果以“标准体”对被保险人进行承保。但是,出险理赔时保险人通过调查发现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无意或者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疾病情况。保险人因此作出拒赔的决定,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认为被保险人已经参加了保险人组织的体检,可以视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7.
保险市场中介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  相似文献   

8.
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由于期望效用不一致、信息资源不充分等原因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人造成负面影响的是代理人隐瞒行为型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应加强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自身的内部约束,另一方面应建立利益趋同机制和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娟 《上海保险》2008,(8):13-15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能够就交易的内容作充分的了解。  相似文献   

10.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1,(5):117-127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就责任关系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保险人影响甚巨,故《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赋予保险人对和解协议认可与否的自由.相比不予认可这一事后救济手段,作为事前防御措施的和解参与权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案,保险实务中合同约定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的做法已不罕见.在立法论上,和解参与权的规范构造包括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参与和解并表示认可的权利、和解参与权在诉讼和解与调解中的适用以及保险人未参与的效力等方面.为防止保险人滥用和解参与权,应对和解参与权作适当规制.考虑到我国保险实务的实际情况,不应全面确立和解义务,而应当在坚持权利定位的基础上,确认保险人参与和解的不真正义务以及和解参与过程中的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11.
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本质是保险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属于非效率违约,司法案例的Logit回归模型结果显示,现有的制度无法对此类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对此,惩罚性赔偿能够将保险人非效率违约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化至损失当中,促使其选择符合社会效率的诚信履约行为,因而是一个可行的制度选择.在制度构建上,为避免对保险人的过度威慑而导...  相似文献   

12.
尚杰 《金卡工程》2009,13(8):60-61
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常以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在非保险责任范围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资格进行抗辩。事实上者种抗辩理由不尽完善,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放宽代位求偿权的形使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应该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使第三人承担起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偶见 《上海保险》2010,(2):22-23,57
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通知制度系指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付之前,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所谓免赔额,《中国保险辞典》解释为:保险人对某种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保险人对各类标的规定不同的免赔额。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凡损失超过这个免赔额而进行全部赔偿的叫“相对免赔额”,只赔偿超出免赔额那一部分的叫“绝对免赔额”。  相似文献   

15.
占梦雅 《上海保险》2005,(10):26-29
再保险,简而言之,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最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从原保险人的角度看,再保险最本质的作用在于将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人,转移的程度依赖于再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不可忽视的是,再保险同样给原保险人带来风险:再保险人可能因偿付能力不足不能履行支付摊回赔款的义务。因而,再保计划不当可能给原保险人带来灾难性的打击。保险监管机构应充分考虑原保险人的再保计划,对原保险人再保险安排的监管技术应谨慎,如业务的质量,再保险人的质量等。  相似文献   

16.
保险是依赖于信息的产业。保险人与投保人间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保险人往往挟其信息优势地位,滥行提供保险产品,进而为己谋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为提升投保人的法律地位,特别加重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其中最值得说明与研究的是建议义务。此义务在域外已得到广泛确立与认可,故本文详细分析其相关法例及内容,以期为我国保险人建议义务的确立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7.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理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且适用情形比《保险法》的规定要宽泛。从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出发,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也有必要在理赔中适用代位追偿原则。当医疗保险同其他保险发生竞合时,应该按照一定规则在各保险人之间确定主要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其应负责任,其可以向其他应负责保险人代位追偿。医疗保险机构的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行使选择权且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后的派生权利,不应该是保险人的选择权。不过,社会医疗保险需要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权作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8.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9.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17,(3):103-113
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20.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22,(5):102-114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般保险条款外,德国法上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还包括其他合同规定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信息义务条例》规定的信息。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都应当以文本形式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不仅便于保全证据,而且有助于减少纠纷。随着保单模式的废止,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被提前到了投保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前,一定情形下还会延伸到合同存续期间。立法者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弃权行为,并将保险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投保人撤回权期限起算的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限于标准化的信息,投保人自主决定权的全面保障需要保险人咨询义务和一般保险条款订入规则的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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