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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深入贯彻落实,以及政府采购行为的不断规范,广大供应商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初步调查,真正有效的质疑与投诉甚少,为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案例分析,以引起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对质疑与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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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现状分析(一)政府采购投诉概况。政府采购投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了损害,便可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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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46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一次电梯项目采购活动后,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了中标通知书,但当中标供应商携带中标通知书和供货合同与采购单位签订时,采购人拒签,在多次与之协商、联系后,采购单位仍然拒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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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日益扩大,政府采购制度日趋规范,供应商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供应商投诉事件不断增多。对于如何有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问题,本文作者进行了以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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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供应商,也就没有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是政府采购的贸易伙伴,承担着向采购人提供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对象的重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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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40多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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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暇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规定,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在遇到有关矛盾与问题时,并不知道如何才能有效地申请行政复议,往往都是乱申请一通,结果不但延误了权益的维护,还影响了自身经营工作的开展。在此,笔者就供应商如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权的问题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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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明光市招投标监管工作针对招投标活动质疑、投诉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分析、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有效地遏制住投诉案件高发态势,使投诉案件由2011年33起锐减至2013年的1起,推动了本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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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孟薛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3,(1):25-25
案例:来宾南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邹先生花2250元在某手机销售中心购买了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部。使用近20天,便先后4次出现不同的毛病:显示屏不显示图像和数字或显示的数字是颠倒的,通话时对方听不到讲话,非人为自动关机及来电显示数据不完整。每次都是由经销商修理后继续使用。不幸的是还未满一个月,手机又出现第5次毛病,在与经销商协商换新机未果的情况下,邹先生无奈拿着购机原始票据向消协投诉,要求换本型号或同等价钱的其他牌子手机一部。经调解,经销商给邹先生换了一部新机子,为邹先生挽回经济损失225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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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设备采购案引起了作者对政府采购法规的制定、修改、适用,以及标书的制作、无效标评定依据和标准等问题的思考,因此产生了以下的文字,与大家共同交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