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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银行的经济纠纷主要是客户逾期不偿还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借贷合同纠纷。银行解决借贷纠纷的传统做法是诉讼机制,即向法院起诉客户,胜诉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客户财产收回贷款。诉讼机制的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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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其公正性、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正视诉讼救济的滞后性这一弊端。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权人从起诉到得到终局判决,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这一阶段,往往是债权人的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或损害继续扩大的阶段。债务人往往见诉讼情势对其不利,而将其财产隐匿或处分,致使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落空。而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无法在终局判决做出前,对权利被侵害人加以保护。因此,世界各国的立法者都意识到,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之外必须另外设置一套保全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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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修订后的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只要是债权人作出让步的事项都可视为债务重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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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承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2):42-43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结案难的问题,参照国际上的司法惯例,对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时无法执行或暂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领债权凭证,待以后债务人有一定执行能力时,债权人凭已领取的债权凭证向法院再申请执行。作为债权人身份的金融机构,如何应对法院案件执行程序改革所带来的新情况,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切实做好债权凭证的申领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充分认识申领债权凭证的目的和意义。金融机构取得了债权凭证后,法院对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得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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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一个督促程序——支付令,即: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按期履行,则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设立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目的是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及时解决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它特别适用于对行社非正常贷款的清收。遵化市农行、信用社近三个月来共申请法院使用支付令210份,金额340万元,目前已到期收回113笔,金额307万元。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在依法收贷过程中申请使用支付令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宜于推广运用。 一、借款合同的特点,适合使用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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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是《担保法》规定的物的担保两种重要方式。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优先受偿。二者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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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实体法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称为对债的保全或债权保全,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两种债权保全方式:代位权制度和撤消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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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中日期的涂改。如:某信用社一借款合同原来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997年12月21日至1999年11月5日,保证期限约定为1997年12月21日至2001年11月5日,借款金额30万元。后因贷款规模的限制,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将借款发放日推迟至1998年2月21日,信贷员在口头通知保证人后直接在原合同上将借款日期与保证日期进行了涂改。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保证人因不承担保证责任,信用社便起诉到法院。信用社一审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变更前的合同未履行,变更后的合同是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新建立的借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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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有违约行为发生。为此,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使经济合同能够全面履行,要求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这不但在借款合同中适用,在其他经济合同中也如此。经济合同的担保,是指保证不出问题或一定办到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一般分两种情况:第一,以物担保,即债务人或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将所有物设定质权(以动产或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处分担保物的价款中满足债权要求。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被处分偿还债务时,该第三人对债务人即处于债权人的地位。第二,人(主要是法人)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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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区别于抵押的最大法律特征是设定质押时出质人须向质权人交付质物,而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对动产质押和部分权力质押来说,交付质物是质权的生效要件。从近几年农发行贷款担保法律审查、风险排查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