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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夏扬 《中华商标》2011,(4):52-54
未经授权使用同样或类似的商标,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侵权的基本理论。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以及商标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方式也日益增多,商标侵权理论需加以发展以适应这种变化。加拿大最近的一则商标侵权案例在这方面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2.
<正>要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样态为生产和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简称侵权商品),而不包括对侵权商品的后续使用。因此,一般情况下,终端消费者对于侵权商品的使用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对于侵权商品进行租赁等商业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则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对此不宜一概而论,当侵权商标商业租赁行为符合相应条件时,可以将此类行为纳入《商标法》规制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侵权商标商业租赁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被诉标识是否引起混淆误认;被告是否以能够感知的方式彰示被诉标识;商标系达成商业交易的重要因素;被告是否以出租为业谋取商业利益以及被告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3.
蔡崇山 《中华商标》2014,(10):76-81
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按照商标与商品的相似程度将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区分为两种情形:"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下简称"重同使用")和"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下简称"同品似标或似品同标或似品似标"),对于前者的商标侵权判定是否考虑混淆一直存在热议,争议集中在是否适用推定混淆,  相似文献   

4.
<正>要旨: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近似侵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应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徐磊 《中华商标》2010,(11):44-45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  相似文献   

6.
笔者近期代理了两个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两个案件的基本情况类似:原告的商标均获准注册,但并未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在类似群组上的近似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相似文献   

7.
在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诉被告杜某、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衣念诉杜某、淘宝商标侵权案”)中,被告杜某因销售侵犯原告衣念公司商标权的商品而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8.
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凯 《中华商标》2005,(9):15-18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9.
“蓝色风暴”考量“反向混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隹使用的商品为包括矿泉水、可乐在内的各种软饮料。200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及其他饮料上使用了“蓝色风暴”商标,销售范围遍及浙江和上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于是成讼。  相似文献   

1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调整,第57条第2项在原本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类似"标准的基础上引入了独立的"混淆可能性"。因此,我国传统商标实践中采用的包含混淆可能性的主观的商标近似概念必须重新界定,即需将混淆可能性从商标近似的概念中剥离出来,使传统的主观的商标近似转变为客观的商标近似,与此相适应,传统商标实践中的判断商标近似的规则和方法也需要重新确定。  相似文献   

11.
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12.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14,(4):87-87
正德里高院认为商标申请行为也会构成商标侵权2014年1月23日,印度德里高院在1764/2009号商标侵权诉讼中裁定商标申请行为也会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原告自2000年开始使用"ALOMAX"商标,本案诉讼提起时,原告已在第19类的"胶合板,木门,窗框"等商品上注册了"ALOMAX"商标,其在第6类上的"ALOMAX"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被告申请在第  相似文献   

13.
胡刚  杜淳 《中华商标》2022,(4):54-59
<正>一、反向混淆的概念提出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通常为正向混淆型,即在后的商标使用人(也即侵权人)“利用在先商标权人的商誉推销自己的产品”[1]。而在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后的商标使用人(侵权人)往往本身就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或通过在市场上对在先商标进行大规模宣传、推广、使用等行为,使得商标具有了更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2]  相似文献   

14.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09,(6):80-80
欧共体初审法院裁决认为某种商品的零售服务与该种商品构成类似,澳大利亚法院认为不由权利人控制入境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能视为该商标在该国境内的使用,欧共体法院认为商标被许可方有损商标声誉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5.
<正>引言“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案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在网上检索“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侵权案件的生效判决共八篇,均认定被告某小吃餐饮店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文字及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1]该批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正当性的激烈讨论,争议的焦点在于潼关肉夹馍是否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被诉行为能否构成何合理使用,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是否适当。  相似文献   

16.
徐磊 《中华商标》2010,(9):63-64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以下,我将就“主观因素”所涉及的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7.
林建益 《中华商标》2010,(11):46-50
一、案例[1]原告: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oration)被告:东立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是"NOKIA"字母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话、  相似文献   

18.
一、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体系及缺陷 商标侵权判定是商标标识之间的比对。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整套散件产品销售出境的行为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赵克 《中华商标》2010,(2):29-32
原告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诉称,原告金城公司是中国摩托车主要生产企业,在国内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包括:第692667号“JINCHE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摩托车及零部件,  相似文献   

20.
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绝大多数的商标侵权都是”顺向混淆”,即在后的商标所有人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虚假印象,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或者说在先商标人制造了或认可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这种侵权中,在后的商标所有人利用了在先的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在先的商标人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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