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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一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 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 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 (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 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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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分类号:T 文献标识码:E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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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获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全国统一考试将于 2001年9月23日在各地举行。报名工作从5月中旬开始,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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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 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 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钢、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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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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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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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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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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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获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全国统一考试将于2001年9月23日在各地举行。报名工作从5月中旬开始,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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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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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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