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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诸种解读的分歧从形式上看是税务实践的"现实需要",并非法律解释的必然结果,实质上则是缘于契税立法的缺陷。终止争议的有效办法是结合历史经验和现行实践,将契税明确为以权属转移为实质要件的财产税(物权行为税而不是债权行为税)、一次税、随时税,并根据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原因区分法律行为引起的权属转移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权属转移,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履行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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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不符合新形势下契税征管的要求。
1997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中也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形式同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匕存在的问题日渐显现。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房产预售、按揭、分期付款等多种多样的权属转移方式,条例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形同虚设。在上述几种购房方式下,买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房屋的权属还没有真正转移到买方,而是卖方继续拥有该房产管理权与实际的控制权。要求契税纳税人(买方)在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但不现实,长此以往,还不利于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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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莒县财政局从实际出发,积极争取领导支持,注重部门配合,重点抓了制度建设这一关键环节。针对契税征收范围扩大后,税源充足、纳税人繁多复杂的特点,县政府采纳了财政部门的建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有关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并持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凡未取得财政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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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其对绿色低碳不动产权属转移的优惠制度实现的。我国现行《契税法》缺乏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安排,致使其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必须深入认识契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作用,强化《契税法》促进绿色低碳的政策导向,加快建立适应绿色低碳发展的契税优惠制度框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配套措施,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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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买卖双方一旦签订购销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纳税义务人就应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纳税。但是,从广东省湛江市所属部分县、市反映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个人之间的土地、房屋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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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是我国法院认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但该条款在法律概念方面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规定或表述存在问题,将来制定新法时应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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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销售不动产行为,销售方应当承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纳税(费)义务。受让方应当承担契税以及印花税纳税义务。但在具体实践中,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过户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方承担,这几乎成了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的一项潜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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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莒县财政局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完善征管办法,走出了一条源头控管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路子。针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繁多复杂且不固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县政府采纳财政部门的建议,下发了《关于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实行源头控管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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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深入了解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法规及有关征管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湖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有关规定,编辑了耕地占用税、契税知识问答,以供广大读者参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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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依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并普遍适用于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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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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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契税征收中的不动产评估机制刻不容缓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以买卖双方商定的产价为基准。这种计税方式虽然从法理上讲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存在不少漏洞。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在买卖房屋时,为了少交税,一是私下合议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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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政策是契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家庭取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家庭住房套数和住房面积制定的,然而,关于住房套数的界定依据模糊、关于住房面积及优惠税率的设置没有充分体现政策初衷。此外,改制重组中通过受让股权取得不动产的契税优惠政策易导致规避契税问题。鉴于此,应及时完善契税优惠政策:一方面,清晰界定家庭住房套数及取得时间,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的不同,确定家庭住房契税优惠的临界值面积及相应优惠税率;另一方面,对通过受让股权取得不动产进行契税审查和实质判断,以防止不动产的实际取得方规避契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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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数据是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的战略性资源。实践中,涉及商业数据侵权纠纷裁判的适用依据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抑或第12条(互联网专条)。这其中不乏因援引法条的高度抽象性而导致司法适用标准的不统一以及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增扩化。缘此,在辨析我国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诸多理论模式基础上,应采用限定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设置《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条保护,确立限定性数据权益保护的构成要件、明晰商业数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划界商业数据保护请求权人的范围,以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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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条、第15条规定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的效力,该法所采纳的区分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中的区分主义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效力的分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厘清了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