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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算管理与会计》2006,(7):44-4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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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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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4)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各级侨联)的资产属性,合理地对侨联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规范管理,保护侨联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各级侨联的国有资产、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和兴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第四条 侨联资产的界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既要明确侨联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又要明确各级侨联作为社团法人对其资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第五条 各级侨联接受国家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及无偿使用国家或者国有单位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侨联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由侨联享有使用权,并应当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六条 各级侨联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按照资助、捐赠时的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界定为侨联资产。第七条 各级侨联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产权归出资者所有;不能明确出资者的,归侨联所有。第八条 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产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账备案,待进一步查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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