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2012年我国财政部要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设置了诸多要求,如2017年底“四大”本土化比例达到80%以上等。文章利用该政策作为外生事件冲击,构建双重差分模型研究其对客户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实证发现“四大”本土化转制后提高了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改善了信息披露环境。进一步的,文章从产权性质层面研究发现,国有和民营企业客户在“四大”本土化转制后都提高了会计稳健性。文章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审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其他实施本土化的企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4.
5.
7.
8.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4,(8):106-107
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即将完成之际,为了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体制,我国于2014年8月31日修改了《注册会计师法》,本次修改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专项修改"。这无疑会进一步降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华的审计成本,与此同时,也会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产生影响。本文基于此背景来研究此政策的修改所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10.
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自此,国内许多大型事务所纷纷开始了转制之路。本文选择我国首家转制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深度剖析事务所转制所带来的新风险及相关影响。研究发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平均审计收费明显增加、审计业务的风险控制加强。 相似文献
11.
国内
财政部大幅简化注会行业审批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通知》明确,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相似文献
财政部大幅简化注会行业审批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通知》明确,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相似文献
12.
文章以我国财政部、工商总局联合推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这一特色事件为契机,基于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视角,选取2008-201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及其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为样本,动态实证分析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全部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之后,审计质量的整体水平显著提升;而且有限责任制转换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增加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高了其法律风险意识。具体表现为:转制之后,审计师对高法律风险客户的盈余管理容忍度下降,也更倾向于对高风险客户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方案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将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做强做大。 相似文献
13.
本文首先对中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变革进行了简单的比较,然后以根据财政部于201 0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在201 0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的三家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客户为研究对象,以可控性应计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探究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转向具有更高法律风险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事务所转制后,审计客户的可控性应计水平显著降低,即事务所转制提高了审计质量. 相似文献
14.
文章以我国财政部、工商总局联合推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这一特色事件为契机,基于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视角,选取2008-201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及其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为样本,动态实证分析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全部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之后,审计质量的整体水平显著提升;而且有限责任制转换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增加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高了其法律风险意识。具体表现为:转制之后,审计师对高法律风险客户的盈余管理容忍度下降,也更倾向于对高风险客户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方案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将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做强做大。 相似文献
15.
16.
本文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客户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要高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特别的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仅与审计客户向上的盈余管理行为显著负相关,而与向下的盈余管理行为不相关。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纷纷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和,有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组织结构的优化,扩大规模,从而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但是,特殊普通合伙也会给合伙人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基于我国事务所转制的特殊时期,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给合伙人带来的道德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从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制度三个层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背景下,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原因,并通过与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的比较探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以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2012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对上海会计行业法律制度构建、完善和创新提出了规划和要求,有必要对上海现有状况及不足做出调整。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及合伙人或股东资格、注册会计师不予注册与注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不足。上海金融法制环境建设中,会计行业地方性立法滞后。会计行业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应加强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本土化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张若锋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6):131-131
本文通过对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发展情况,以及本土化成功的方法和原因的分析,来总结思考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的道路,旨在为我国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成长模式,发展方法,从而为国内所的振兴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