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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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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228件争端案件,其中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结案的已有近50起,本文介绍的是波兰诉泰国对进口H型钢征收反倾销税案(案件编号:WT/DS122),该案专家组报告所作结论对我们加深理解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某些条文内容具有重要意义,接着,本文讨论了我国《反倾销条例》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差距,以及入世后可能出现的投诉与应诉问题。  相似文献   

2.
本文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管辖范围这一主题,就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所适用和发展的相关规则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大量关于DSB专家组程序相关案例的相似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总结专家组在各类案件中针对相关规定理解和运用的不同标准,目的在于对成立专家组的请求的条件(主要体现在DSU第6.2条中)进行研究。之后通过对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实践经验,分析中国的诉请因是否符合DSU第6.2条而成功或不成功的原因,进而较为准确地把握专家组对于申请列入其管辖范围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WTO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通常是非溯及既往的,而"汽车皮革案"执行问题专家组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条款解释为实施了禁止性补贴的成员有责任溯及既往地撤销补贴.这一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对本案的深入分析认识对于中国处理有关补贴的争端及中国参加多边贸易谈判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法律的范围,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国内学术界的“遏说”似乎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仅限于WTO协议的有关规定,一般国际公法并不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渊源,而仅能作为“解释性渊源”。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对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书》及有关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误读。为确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就需要对WTO专家组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这三个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  相似文献   

5.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法律的范围,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国内学术界的"通说"似乎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仅限于WTO协议的有关规定,一般国际公法并不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渊源,而仅能作为"解释性渊源".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对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书>及有关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误读,为确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就需要对WTO专家组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这三个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  相似文献   

6.
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经济调节机制。WTO争端解决机构是世贸组织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成员国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功能在强制管辖权、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执行等方面得到了增强。但是,还不能说它就是完善而成熟的,它还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并且这些不足已经引起愈来愈多的法律人士的关注。  相似文献   

7.
美国最早的反倾销立法-1916年反倾销法规因其浓厚的反托拉斯色彩而不被熟知,近期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对1916年法规违反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裁定,涉及一个重要议题-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本文从该案入手,以1916年法规为范例,从国内法与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两个层面探讨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大多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而作为当事方参与专家组的讨论的实践就相对少了很多。在此,就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表现,对目前我国在该机制运用中的不足之处以及相应的完善之策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简称 WTO)的基石,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大成果。它的核心是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以采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方式来解决成员方之间的相关争议。通过对《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简称DSU)的条文分析以及对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实践的研究,文章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DSB所采纳的报告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第二,各成员方执行报告的情况如何;第三,DSB报告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常被视为是乌拉圭回合协议中最根本的变化和主要成就之一。在过去十几年的实践中,它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弊端。其中,关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是否具有先例的效果问题就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悖论。本文通过考察WTO规定和实践,提出将遵循先例原则纳入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2011年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对中国诉美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案做出了最终裁决,上诉机构推翻了此前专家组对(SCM协定》第1.1(a)(1)条下的“公共机构”的认定,支持了中方的有关主张,认为“公共机构”的概念不应被简单概括为“由政府控制的任何实体”,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将以本案中“公共机构”的认定为切入点,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进行一定分析并做简要评析。  相似文献   

12.
《世贸组织协定》的解释制度评析(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任何国际经济条约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解释,对于《世贸组织协定》来说,更是如此,由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的司法解释,虽无“遵循先例”的效力,但对后案通常具有说服力,则是不可否认的。无疑,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渊源对《世贸组织协定》进行解释,但不得滥用这方面的解释权力,尤其是将外部条约规则引入世贸组织体制,一般应经由谈判的方式,方为正当。  相似文献   

13.
确定损害的存在是利用反倾销法制裁倾销行为所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之一。虽然反倾销协定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该问题的敏感性、在具体细化标准上缺乏明确规定以及主要贸易大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各国在损害确定的问题上仍然表现出相当大的随意性。本文通过对损害确定条款的分析,具体介绍了损害确定中随意性的若干主要表现,并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损害确定条款的解释,详细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损害确定随意性的抑制,同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对我国反倾销实践的启示。  相似文献   

14.
WTO“美国——双反措施案”专家组主要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基础,认定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上诉机构竟然认为不确定专家组未明确做出上述裁定,从而草率地驳回了中国在这一点上的上诉请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均有不当之处。未来中国应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努力扭转这些不当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并且根据证据充足与否决定是否援引SCM协议第2.1条(b)项以作专向性抗辩;同时,也应适当调整政策性贷款计划,使之充分符合非专向性的要求,以从根本上解决其法律专向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WTO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通常是非溯及既往的,而"汽车皮革案"执行问题专家组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条款解释为实施了禁止性补贴的成员有责任溯及既往地撤销补贴。这一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对本案的深入分析认识对于中国处理有关补贴的争端及中国参加多边贸易谈判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在WTO当前的文本协议中并没有“法庭之友”明确规定,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一些争端案件中已经认可“法庭之友”。“法庭之友”之所以能够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出现并且逐步得到认可,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包括:全球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发展,WTO对公开、透明的价值追求,美国、欧盟等成员方的积极推动,与当前DSU规则的非冲突性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法庭之友”的肯定态度。  相似文献   

17.
由关贸总协定创设的“不违法之诉“,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富特色的内容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b)款,一缔约方的措施即使不与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缔约方依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抵销或损害,后者便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其规定的模糊性和被滥用的可能使“不违法之诉“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图分析“不违法之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给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整个WTO体制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对如何限制“不违法之诉“的适用,以确保WTO沿着规则导向的道路发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的反倾销形势非常严峻。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可以借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我国的反倾销争端问题,改变我国在反倾销领域所受的歧视待遇。但同时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争端也将给我国带来挑战,我们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做好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9.
<正>日内瓦时间3月27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世贸争端案专家组报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专家组支持了中方在双重救济方面的主张,认为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至2012年间对华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未能进行避免双重救济的税额调整,违反世贸规则。中方对此表示欢迎。沈丹阳指出,本案年涉案金额逾72亿美元,涉及中方重大贸易利益,中方敦促美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尽快改正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确保  相似文献   

20.
举证是“合理期限“仲裁过程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环节,直接关系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当事方对裁决结果的认可度.《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并未对“合理期限“仲裁的举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此类仲裁举证责任经历了一个由当事方共同举证到后来由责任方承担首要举证义务的过程,但当事方认为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21条第3款(c)项规定的“具体情形“存在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在证明执行期限的合理性时,国内强行法具有表面证据效力,同类仲裁“判例“具有一定说服力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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