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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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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候方 《上海国资》2002,(2):32-34
"即发行为"——是指权利人有论据证明的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长期以来不承认"即发侵权"一说,更没有以此做出相关的规定,按照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的观点,一项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在事实上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以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为条件,对尚未产生危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不予制裁。受这种理论的影响,致使知识产权领域中经常存在的即发侵权行为或情形因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和处理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传统理论观  相似文献   

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特定法律作为义务的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以致严重危害社会而构成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其客观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行为人的特定法律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作为可能性;行为人的不作为事实;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法益侵害。本人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问题可以说是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核心。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禁止类推原则。  相似文献   

3.
杨洁 《魅力中国》2014,(9):323-323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就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出总则性的规定,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念。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往往引起极大的争论。明确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属性.是十分必要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先行行为和成立条件等方面,还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4.
袁森颖 《科学决策》2008,(10):197-198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不能是犯罪行为;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同时,先行行为也不限于有责行为。  相似文献   

5.
<正>刑法分则各罪的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相较于一般主体,在刑法分则部分犯罪构成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身份,倘若缺乏特定身份可能不构成此罪,但可与具备特定身份的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或单独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受贿罪、刑讯逼供罪等。可见,明确主体是否特定,对案件准确定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否为特  相似文献   

6.
朱锷 《特区经济》2005,(9):277-278
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除外条款是指反垄断法对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予以豁免的条款。王保树教授在《经济法原理》中提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有这样一些要件: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应限制或应禁止的行为;该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要确立适用除外制度,首先应明确它应遵循…  相似文献   

7.
论自助行为     
我国民法没有规定自助行为为法定的自力救济手段 ,现实生活中自助行为因此缺乏合法性的依据。自助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 ,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出法定条件 ,其行为将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李晗 《改革与开放》2016,(21):45-47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而先行行为是行为人对因自己行为引起的特定危险状态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自德国学者斯鸠贝尔首倡以来,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其作为保证人类型之一,得到了刑法学界的肯定与司法判例的支持.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先行行为,不同的学者对先行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就先行行为的定义、构成要素以及几种特殊形态的行为是否构成先行行为进行探索和分析.  相似文献   

9.
根本违约这一法律概念并不直接推导出法律结果,该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明确不同违约情形下的不同补救方法。根本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所谓主观要件是指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所谓客观要件是指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但是实践中对损失严重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很难把握。这就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的违约情形及其相关因素,正确把握相关条文之间的链接关系。  相似文献   

10.
孙坚 《魅力中国》2010,(28):165-165
一、行政问责的内涵 研究我国地方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就必须弄清楚行政问责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行政问责。多数学者认为,责任政府理念及践行是行政问责的起点,建设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迅速、有效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而行政问责制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题中之意。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基于其工作职责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监督和审查,对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绩效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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