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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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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2020,(2):46-47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各方也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建议。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应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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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成立以来,外商对直接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进入前海表现出浓厚兴趣。2012年11月出台的《关于深圳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操作规程,使设立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在前海成为可能;而外汇局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6号文”),则可使其投资国内项目的结汇环节享受到更多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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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自推出后受到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外商投资企业也纷纷加入这一浪潮。但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创业板IPO时,由于其身份特殊,IPO时关注的重点也不尽相同。也即除了需要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外,还需要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办法。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将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首选方案。但这其中也涉及了大量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通过阅读已成功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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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于《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总结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基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和相关问题解答总结了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最后对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进行了评析,认为应强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制,个别制度仍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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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年90号)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办法》实施前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后应达到《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发生变更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资格注销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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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今年 1 2月 1 1日 ,我国对外资零售企业设立的市场准入和资本准入限制将全面放开。零售业开放进入倒计时。4月 1 6日 ,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并于今年 6月 1日施行。业内人士分析 ,现在真正到了我们与国际商业巨头短兵相接的时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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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称"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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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3月5日起,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将正式 实行。按照这一《办法》,外商可以在华独资设立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 而不必再以与国内企业合资和合作形式设立租赁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