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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分配问题,国际上通行做法是赋予仲裁庭和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决定权。通过对国际上关于该问题三种立法模式的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应采用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立法模式,同时将该措施的最终决定权赋予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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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社会中,法院和仲裁庭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要准确地找到事实,以揭开争议的真相。在这方面,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法院和仲裁程序中都十分重视证据收集这个相对复杂且又不断更新的法律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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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事仲裁法在2010年进行了修改。与2003年的仲裁法相比,越南2010年仲裁法在仲裁管辖范围、仲裁员制度、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司法支持和监督等方面都做出了较大改变。最后给有意前往越南经商的中国企业和自然人提供仲裁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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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就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不经过法院审判,由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解决纠纷方式。与发生纠纷后,到法院诉讼相比,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有以下优势:一是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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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与实践都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是书面仲裁协议,但是随着国际社会与国际交往的发展,在仲裁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了强制性仲裁。强制性仲裁的出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而且,随着发达国家通过投资条约及其他国际条约日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再加上发展中国家日益加强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度,强制性仲裁可能会有更大的发展,其所涉及范围也可能从投资领域扩及到其他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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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决定了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仲裁的司法审查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狭义的司法审查即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为主要内容。而坚持适度的司法审查原则,对保障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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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来源于当事人举证、仲裁庭调查取证和法院协助取证。东盟各国的仲裁法都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的义务,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尼、越南、柬埔寨、老挝等国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新加坡、文莱、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柬埔寨等国的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或仲裁庭还可以请求法院协助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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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至关重要。分析仲裁协议适用的主体、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及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四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具有关键作用.从而最终影响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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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普通法系认为商事仲裁相关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合同关系。从立法理念上来看,我国确认了商事仲裁的服务性质。但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仲裁法》至少在字面上并未遵循这种理念,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立法解释,从而使之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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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学界都认为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显著的优点之一,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仲裁的本质属性。然而时至今日,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挑战与质疑,特别是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无法避免却又难以调和的矛盾。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废除仲裁的保密性,而应仔细权衡并考量各种因素,从而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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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对东盟国家影响很大,尤其是1958年《纽约公约》和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东盟各国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基于法律传统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立法体例。我们以2000年以后修改仲裁立法的国家为例,阐述东盟国家在21世纪商事仲裁立法的最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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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修正条款对仲裁协议形式分别做出了极富弹性的解释,通过对其研究分析,将为我国今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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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复杂,在探讨证据标准考察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探讨了诉讼中和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标准的差异和各自特点;结合对诉讼证据特征的分析,参考有关仲裁实践与规则制定,归纳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标准的自有特征,藉以对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及完善我国涉外仲裁证据规则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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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一裁终局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优点并将其绝对化,是我国学术界的普遍观念,而《仲裁法》也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然而,随着国际经济交往规模的扩大,一裁终局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缺陷逐一显现。本文通过分析,提出对"一裁终局"绝对存在性和绝对优越性的质疑,指出一裁终局的缺陷,进而提出在一裁终局制度上,我国仲裁法应当区分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摈弃绝对的一裁终局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