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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是贮存于包气带以下地层空隙,包括岩石孔隙、裂隙和溶洞之中的水。地下水的贮存有如在地下形成一个巨大的水库,以其稳定的供水条件、良好的水质,而成为农业灌溉、工矿企业以及城市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成为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水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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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淮河流域山东段地下水污染现状,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采用单项指标评价法和内梅罗指数法,根据地下水区域分布特征和变化规律,并参考水质分析结果,选取了27项水质评价因子,对该区域浅层地下水上层水质、浅层地下水下层水质和深层地下水水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该区域地下水水质总体较差,大部分为Ⅳ类水质。然后对该区域的地下水污染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针对该区域的水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善水质的措施,为该区域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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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县域经济崛起的过程中,伴随现代制造业的迅猛发展,养殖水体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渔业水域污染已成为基层渔业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在渔业污染事故调处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渔业污染事故调处的繁琐性以及行业内部的保护主义,职能部门之间常出现相互推诿、态度爱昧甚至"不作为"的现象,从而造成了污染事故调处时机的延误或不了了之。基于对国家相关渔业、环保法律法规的解读,本文结合渔业污染事故调处的工作实践,就基层渔业污染事故调处中县级渔业、环保两部门法定职能框架下的主要工作职责作肤浅的探讨。一、关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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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不断发生,污染面积不断增大,污染物成分日趋复杂,污染物排放方式越来越隐蔽,渔业污染事故越来越多,这给渔业部门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课题。2008年6月1日重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明确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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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渔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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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特别是国家层面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缺少技术政策引导和技术评价,影响到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今年初,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从宏观技术层面上指导农村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近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项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