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交通财会》2013,(6):94-95
<正>2013年第22号2013年5月7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用财税〔2012〕84号文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  相似文献   

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企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实施缴纳增值税。J建筑公司认真学习政策内容,深入研究营改增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及对企业自身组织机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制定出缴纳增值税的具体方案,根据已有详细方案执行,同时不断调整对照新政策下的纳税方案。  相似文献   

3.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总机构按照总分机构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办法在总分机构间进行分摊,由总分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总分机构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计提的应交所得税费用,与分摊缴纳数之间存在的差额如何处理?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结合企业实操案例,从企业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机关报审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清单时点出发,梳理税款预缴、汇算清缴、查补等环节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核算流程,逐步推导,认为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分别考核绩效的分支机构,其计提应交数和分摊缴纳数之间的差额可以通过总机构多退少补,让总分机构各自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账户按期清零,避免长期挂账.  相似文献   

4.
《交通财会》2013,(5):80-80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现予刊登。  相似文献   

5.
《交通财会》2013,(5):80-80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现予刊登。  相似文献   

6.
《交通财会》2013,(12):81-85
<正>2013年第47号2013年8月7日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  相似文献   

7.
《交通财会》2013,(11):92-94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2013年9月13日为规范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8.
《交通财会》2012,(9):96-97
<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  相似文献   

9.
《交通财会》2016,(5):91-92
财税〔2016〕47号2016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10.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11.
<正>2017年8月14日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  相似文献   

12.
根据税法规定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依此规定 ,就消费税、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以及收回后企业如何作账务处理等问题引起了诸多争议。由于《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处理的探讨》已在有关杂志上发表 ,本人基本同意其观点 ,在此不再赘述。本文谨以水运工业企业 ,如船舶修造厂、港机厂 (因其产值较大 )为例 ,就其委托加工环节的增值税问题进行探讨。一、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问题税法为了严格税收管理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内涵作了明确界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相似文献   

13.
<正>2019年1月19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  相似文献   

14.
《交通财会》2013,(2):94-94
<正>2013年第3号2013年1月8日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15.
<正>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相似文献   

16.
《交通财会》2023,(4):90-91
<正>2023年3月27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相似文献   

17.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相似文献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  相似文献   

19.
《交通财会》2011,(12):88-89
<正>为贯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试点期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相似文献   

20.
《交通财会》2016,(10):95-9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2016年8月31日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办理流程(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