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2.
72、房屋到典当行进行典当,登记机关如何办理登记?“典”和“当”本来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典当行的所有业务,都与房屋典权没有任何关系。“当”应是动产质押,在法律上应适用《担保法》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而后,《典当行管理办 相似文献
3.
96、房屋已出卖,但是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其后原产权人又将房屋向银行抵押,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如何处理?不动产转移应以登记方能视为物权转移,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时,房屋买卖双方仍然是一种债的关系,房屋所有权仍为卖方所有,卖方将房屋抵押,其主观上已是恶意欺诈行为。但是作为抵押权 相似文献
4.
(三)9、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登记?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又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为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80、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设定了抵押以后,在该土地上开始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当事人申请权属登记,但此时土地使用权尚在抵押状态。问:该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是否要注明限制转移?如该房屋所有权人将此房屋设定抵押,但他项权利人不同意应怎样处理? 相似文献
6.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地产抵押有哪些区别?在建工程是尚在建造中的房屋,是一个处在变化过程中的物。因此,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有较大的区别。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而为偿还贷款进行的担保。由此可见,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的主要区别有两方面:一是抵押人不能作为第三人为他人进行担保, 相似文献
7.
抵押人所担保的所有债权,只要不超出抵押的房地产的价值,是可以为不同债务人的多个债务进行担保的。如果债权人为同一人,如多个债务人同时向某一银行贷款,是否可以只办理一起抵押登记手续问题,则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9.
67、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登记?如要办,应当如何办理?如果当事人不来办理延期登记,登记机关有否责任? 相似文献
10.
106、儿子在父亲的土地上建有房屋,并以儿子的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在该房屋抵押时,其父书面表示同意。登记机关可否受理?新建的房屋,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等申请初始登记。登记时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亦即承认其父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因此,就不应向其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如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改变了土地使用权人,规划部门也向其儿子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确认为儿子所有。但此时其父就不应再拥有该处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2.
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可否将房屋进行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13.
88、如某个当事人在同一天分别在房管局和土地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如何区分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位次性?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的权属登记申请表上,只有日期而并不标示时间。有的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能自动生成受理时间和核准登记时间。如果当事人在同一天分别到房管局和土地管理局进行 相似文献
14.
91、什么是“流抵押条款”?“流抵押条款”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条款:在担保的主债权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抵押物即归抵押权人所有。 相似文献
15.
房地产抵押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可分为房地产、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权抵押;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还可以分出最高额抵押。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 相似文献
16.
70、什么是房屋典当?房屋典当和抵押有什么区别?房屋的出典、承典俗称房屋典当,实质上,典和当是有着很大区别的。“当”属于质权,和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而“典”属于用益物权。《担保法》颁布实施前,我国长期实行广义的抵押权,把质权也归入抵押权。但自从《担保法》颁布实施后 相似文献
17.
100.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以后,未及时补领,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在遗失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原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该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后,登记机关能够予以补发的主要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记载。而此时房屋继承已经开始,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权属状态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已不宜补证,而应由其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在登记时,可由继承人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并对权属证书遗失问题书面具结保证后,予以受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机关注销。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探讨研究这些问题、不断提高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水平,本刊特征集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房地产权属管理的疑难问题及案例,拟约请有关专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的领导在本刊进行解析、研究。希望各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积极提供有关疑难问题(可同时提供有关认识及思路等),共同推动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19.
某一产权人配偶已去世,但权属证书产权人仍然是健在一方,在该房屋抵押时应如何办理? 相似文献
20.
32、房产交易以后,房屋受让人在登记时,是否要重新填写墙界表? 墙界表是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申请人填写的一种表格。墙界表的作用有两项,一是申请人指界,即表明房屋权属经界;二是表明与他人房屋相邻或共用的房屋墙体的归属。墙界表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不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每一处(指在同一本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房屋只须填写一份,而墙界表则有可能要填写数份,以便于申请人说明不同位置房屋的具体状况。除了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指的“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