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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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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征纳》2013,(7):40-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1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3,(5):F0003-F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E20103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3.
政策背景在200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为阐释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4.
《财会学习》2013,(2):9-9
为了规范和统一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的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新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5.
法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便于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公布了国税函[2009]507号文,对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尤其对如何界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做了较详细的解释。507号文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6.
《财会学习》2009,(11):8-8
为了便于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公布了国税函[2009]507号文,对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尤其对如何界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做了较详细的解释。  相似文献   

7.
《财会学习》2014,(6):6-7
正政策背景"受益所有人"是税收协定中的概念,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如股息、利息所得)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  相似文献   

8.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处理国与国多边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即WTO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就多边贸易向成员方提供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手段。它具体是指1994年《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附件包括若干“多边贸易总协定”以及“接受才能生效的复边贸易协定”。税收协定,即《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它通过协调缔约国双方的税收管辖权,避免和消除所得税方面的重要征税问题。目前我们已同66个国家正式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58个协定已正式生效执行。  相似文献   

9.
《财会学习》2009,(12):12-13
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中规定了如果“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时可以享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协定待遇。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明确了依据税收协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原则和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09,(3):110-111
<正>国税函[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简称。我国的税收协定谈签工作始于1981年。1983年9月6日,我国的第一个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正式在北京签署。截至目前,我国已经签订了99个税收协定(不包括内地与港澳的税收安排),其中%个已经生效执行。一、税收协定的产生税收协定的产生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国家间在投资、贸易、劳务、资金等方面的经济往来大量增加;二是所得税制度的确立;三是各国对所得进行税收管辖的法律规定。二战之后的世界基本上维持了长期和平发展的局势,  相似文献   

12.
《中国税务》2009,(12):37-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现象     
《中国税务》2014,(11):7-7
中俄签署税收新协定 2014年10月,在中俄两国总理见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俄罗斯财政部部长签署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在现行协定的基础上降低了跨境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反映了国际税收法理的最新进展,体现了主管当局之间加强征管合作、共同防范逃避税的意愿,符合二十国集团(G20)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国际税收治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总体精神。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09,(11):112-112
国税函[2009]6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1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蔡磊 《新理财》2005,(9):5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4年)中关于税收饶让的条款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政府近期将对饶让条款的延期问题(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展开磋商。本对中韩税收协定谈判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简要说明和分析,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7.
不论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协定范本还是联合国的协定范本,其整体框架都基本相同,大致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协定的适用范围、概念的定义、缔约双方对各种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权划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一些特别条款、生效和终止的规定等。本系列讲座将按照税收协定条款的顺序,尽可能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逐条进行解读,并简要介绍我国对外签署  相似文献   

18.
2013年11月26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中法税收协定")正式签署。这是我国继与比利时、芬兰、英国、丹麦、瑞士、荷兰等国之后,与又一欧洲发达国家对现有税收协定进行的全面修订。新中法税收协定有大小三十多处变化,不仅体现了各自国内法的相关更新,还适应了国际税收发展的最新趋势,对当前国际税收中的热点问题予以了回应;既在一些方面明确规则、增加确定性,明晰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协定待遇,避  相似文献   

19.
《财会学习》2020,(2):I0003-I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2年4月11日在哈博罗内正式签署。《协定》主要条款内容如下:一、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博茨瓦纳适用于所得税,包括对财产收益的征税。二、关于常设机构关于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  相似文献   

20.
本文详细比较了《OECD范本》和《UN范本》对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认为由于税收竞争已经削弱了国际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缔约国对税收收入的分享协议,中国在未来续签及谈判新税收协定时应更加自主以争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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