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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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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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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私自成立了某工艺品厂,并到其它企业承揽加工业务,招收了一批农民工。工作中农民工张某发生事故,伤愈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8级,张某要求厂主邵某按《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但邵某予以拒绝。张某随即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同时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该申请后,调查中发现被诉人未经依法登记,认为该案的被诉人主体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遂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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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01年10月28日,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俗称“工伤康复中心”)正式对外试业。该中心位于广州市从化温泉风景区内,周边风景秀丽,环境优美。对许多劳动者而言,工伤保险可能多少都知道一点,譬如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应该到医院去接受工伤医疗,还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还需要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去进行鉴定以确认伤残等级等。但如果进一步问,知道什么是工伤康复吗?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有什么关系吗?恐怕知之者甚少!现在就让记者带着读者朋友一同去拜访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曹云吧。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我是某企业劳资部门的一名员工,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起工伤职工确定工伤待遇问题。该工伤职工于1989年发生工伤,1995年经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二级,并同意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自工伤后即退出工作岗位,但与企  相似文献   

5.
正编辑同志:一年前,我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轧伤右手,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后来又做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为我调整了岗位。由于个人原因,我现在想辞职。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到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失业期间还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孟哲孟哲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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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发生工伤,但劳动能力鉴定未达级.目前该员工不断持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要求休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公司暂时还是视其为出勤,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请问,工伤员工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继续请假的,到底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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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12年8月12日,刘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骨折,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承担。病情稳定后,刘某要求单位支付15万元的伤残待遇,否则拒绝出院。单位要求刘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等级鉴定,但刘某不配合,致使劳动能力鉴定无法顺利进行。请问,劳动者拒绝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可以停止其工伤待遇吗?王兴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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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郭某,女,40岁,连续工龄18年,系广州某区百货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9月2日因二级左足跟骨骨折,经3个月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1996年1月份区和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年1月2日止,不属残废(疾)范畴。同年1月15日公司将此鉴定结论告知郭某,并两次给她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仍拒不复工,擅自休假两个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议书”,也不说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单位认为她属“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由于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故单位于1996年4月8日作出除名处理。此时她才提出她是工伤,不需提供病假建议书也可休病假的“理由”。专家评析: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对工伤者实行工伤医疗期(即医疗终结期),医疗期长短视工伤程度而定。郭某工伤后,区、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已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年1月2日止,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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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农民工张某自2002年3月开始在某建筑公司干钳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11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楼上跌落,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张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和医疗伙食补助费共计12560元。2005年3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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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冯某在新疆某市棉纺企业从事棉包装卸工作已3年,2003年1月他在工作时被棉包砸伤,造成脾破裂摘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冯某“因工负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伤残等级五级”。冯某因索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等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庭审时,冯某称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元,但未能提供工资条等证明。冯称企业发工资时没有给工资条,但有本人签字的工资册在企业。该企业却拒绝提供冯某伤前的工资册,称该企业2003年平均工资为684元,没有提供该市统计部门的统计证明。在此情况下,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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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与某水泥厂于2002年10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刘某因工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水泥厂为刘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津贴。医疗终结后,水泥厂安排刘某工作。2006年3月,水泥厂要求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对合同条款有异议而未签订,水泥厂以此为由通知刘某自2006年4月11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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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内地某企业职工,2001年3月24日在搬运棉包时因工受伤。2002年4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期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在此期间的工伤津贴等合计三万余元。2003年12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因工伤残四级。2004年元月陈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因工伤残四级待遇,裁决被诉人支付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等合计30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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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1987年8月到胶州市某部队造纸厂从事抄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1988年8月5日陈某在抄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造成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根部离断。治疗终结后,于1994年7月15日经胶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系工伤伤残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994年8月至1999年1月由某造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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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工伤人员,伤残六级。公司保留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让我回家休养,一直按月给我伤残津贴。上个月,我到了退休年龄,公司为我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告知我的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发放。这个月我领到了养老金但我的伤残津贴却被公司停发了。请问,我退休后就不能领取伤残津贴了吗?龚纪远龚纪远读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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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唐某系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11月5日,唐某在施工时不慎触电摔下致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唐某提请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就工伤事故赔偿,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于2011年1月4日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赔偿唐某工伤待遇10.17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万元。但对唐某申请的1万元后续医疗费却以尚未实际发生为由未予支持。裁决后,公司及时赔付了唐某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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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管理,堵绝隐瞒不报、谎报、漏报事故的现象,牟平县劳动局把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县企业实行职工伤亡事故工伤票制。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经县级医院诊断。同时,单位要组成以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持事故调查记录到县劳动局安全科办理工伤票手续。工伤票一式四份,县劳动局、劳动保险事业处、单位、受伤职工各存一份。无工伤票者,不视为工伤,不办理伤残手续,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残或者死亡的,以工伤票为原始凭证,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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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农民工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工伤认定是工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多个,包括农民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的工会等,而农民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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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是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者,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一起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情况。请问,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对职工和劳动鉴定机构之间的争议,职工能否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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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保障》2006,(9):37-37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为了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含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下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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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顾问:我是一名退休人员,1986年7月8日因工致第三、四腰椎粉碎性骨析伴脊髓横贯性损伤,虽经积极治疗,但双下肢截肢没有改善,1991年8月6日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2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得原市劳动局批准办理因工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现在我已属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并已参加了“医保”,今后我还能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请赐教!冼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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