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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自1987年恢复以来,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主要有:一是"一裁二审"的体制程序多、时间长、成本大,难以及时稳定劳动关系;二是仲裁机构虚设,性质地位不明确,缺乏人员编制,没有经费来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处理效能不高;三是仲裁程序不规范,如受案范围、仲裁时效、财产保全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四是调解机构权威性不足。因此,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劳动争议处理法》的立法步伐,修改完善《劳动法》,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非常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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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竹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8):88-94
仲裁民间性与司法性的结合,保证了其灵活性、专业性、快捷性与独立性.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与对其的处理体制需要迥异于一般性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程序并不具有理论与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在其他国家(地区),仲裁基本上被适用于利益(集体)争议的解决而不适用于权利(个人)争议,并遵循一般仲裁的基本原理.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仅仅只是权利争议的处理程序,并背离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属性而具有突出的强制性特点.对我国珠三角、长三角劳动争议多发城市的调研也能印证上述理论与制度实施的困境.未来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改革,要么“回归”仲裁本性,建立“或裁或审”的裁审体制;要么变革其为准司法程序,建立“一裁一审”的裁审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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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1987年伴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而恢复的,1987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这一体制可以概括为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必经地方劳动仲裁,最终地方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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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9条便民措施,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仲裁便利和知情权,体现了劳动仲裁的人文关怀。一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正确行使仲裁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为“协商—调解—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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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品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当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此种体制存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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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机制具有多元化程序模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虽然回应了现实的部分需求,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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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劳动者维权必须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不少人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最终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从5有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快车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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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强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4)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逐渐落后,存在着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完善,仲裁机构不健全等缺陷,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劳动现状,亟需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本文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为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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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被拖欠工资,如今还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否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将公司告上法院?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该到哪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强制执行?本期我们请到长期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程序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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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非诉讼程序,它是国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法律程序,具有与司法审判机关相类似的机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其形成的法律文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判决书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使大部分劳动争议得以解决,不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双方矛盾的激化,保证了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是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仲裁程序也不似诉讼程序那般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要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效率,必须有完备的仲裁规程为基础。但是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规还不完善,本文仅以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为例,谈谈对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应用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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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身处劳动争议漩涡中的劳动者而言,历经漫长的等待,付出的不仅仅是时间,还有精神上的折磨,这种付出往往大于最后判决换来的"收益"。而身处争议另一方的企业主,面对劳动者的执着维权,甚至鱼死网破的人身威胁,心中同样是无奈和不轻松,如何又好又快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达到争议双方的满意,是一直困扰着劳动争议部门的难题。江西省瑞金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过积极探索,成功地走出了一条"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阳光仲裁"之路,其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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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被拖欠工资,如今还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否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将公司告上法院?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该到哪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强制执行?本期我们请到长期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程序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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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降低了维权的门槛,减轻了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较好地维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也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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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该程序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高效及时地解决劳资纠纷、对劳动者权益实行双重保护、有效分流案件。但随着司法实践和用工关系的日益变化,该程序显露出违背仲裁自愿原则、冗长低效等诸多弊端,因此需要对现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行大胆改进,渐进式地构建一种新型"或裁或审"制度,同时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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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大幅度增加,居高不下。在我国,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实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程序。屈指算来,“一调一裁两审”体制已实施近20年.为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加大,调解无法力、仲裁强制前置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近期,很多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士来稿撰文,就如何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制度的作用,改进现有机构和制度等方面的弊端,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对于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寄予厚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