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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主体,金融机构的破产除了具备一般商事主体的特性外,更被赋予了关乎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社会责任,所以在破产法框架下的金融机构破产应该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问题.本文将展开对中国现行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考察,进而提出构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机构设置等建议,完善中国金融法理论研究从而更好地指导金融法制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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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我国未设置金融债权如何清偿的规则。沿用现有普通商事企业的公平清偿的破产规则,容易引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是如果扩大适用金融合约安全港保护规则以及问题金融机构的国家救助规则,也会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竞争秩序。因此,基于禁止逃债原则,防范系统性风险原则以及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原则,同时结合金融市场结算规则,构建金融债权清偿规则。其清偿的顺序,首先是场内交易的投资性金融合约,其次是储蓄型和契约型金融合约,最后是场外交易的投资性金融合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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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守成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5(6):32-36
新<破产法>正式将金融机构纳入破产范围,并作出了特别规定,但金融机构破产仍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如个人债权的清偿顺序及保障问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问题等.应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制度,如个人债权清偿制度、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和金融资产变现的相关法律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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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5):30-36
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商事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都没有对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予以足够的重视,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对商事登记进行体系化改革的背景下,分析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原因、种类、程序等,可以通过商事登记制度的程序设计为商事主体有序退出市场构建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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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文勇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
各金融大国对于金融机构破产时,以存款人为代表的金融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持理论观点并不一致,立法实践也各不相同.美国除倾向于坚持破产债权平等之外,还认为应考虑社会整体的直接或间接、长远或眼前的利益,对公平受偿权进行修正,以维持经济的整体繁荣、社会的稳定和信用的良性循环;基于公平原理、社会原理和经济发展、公民权利的保护,应允许存款人等特殊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同时,支持存款等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通过降低金融机构倒闭及存款人等债权人权益损失的危险性,来促进存款人等债权人接受采取破产清算方式处理问题的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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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政府救助与监管声誉:一个理论框架和现实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金融市场上,政府监管的声誉反映了对金融机构的威慑力,对于金融机构的违规破产,政府不合理的救助行为会极大损害其监管声誉,降低监管威慑力,同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和违规概率加大会造成政府救助成本的进一步增加和社会总财富的持续减少。而且,这一现象实质上反映了中国金融市场秩序和法律秩序深层次的矛盾冲突,应当积极建立承诺可信的规范的监管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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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往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7,(1)
本文利用2009-2015年的半年度非平衡面板数据,采用动态面板广义矩估计的方法,分析了A股上市金融机构的规模、股权结构和破产风险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破产风险,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与破产风险之间为倒U型关系,金融机构较高的“牌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股东的“掏空”行为,由于政府对破产风险的“厌恶”和管理层的风险规避行为,政府控制的A股上市金融机构具有较低的破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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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5(2):49-51,57
商号是区分商事主体之营业的重要标志,与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密切相关,是商事主体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研究商号的法律保护,对于商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商号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商号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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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9(2):122-125
中国内地的新破产法已经获得通过并即将实施。新破产法在立法理念上遵循利益平衡观,对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经济秩序、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进行平衡协调;在制度设计上坚持科学发展观,有众多创新和突破。新破产法在适用范围、破产原因、跨国破产、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职工权益保护、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破产、破产违法行为惩处、破产程序构造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都有所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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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熊进光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13(5):64-67
商事人格权是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结果,是主体人格利益在商事活动中的体现,与传统民法中的普通人格权的目的、内容、保护方式、范围均有所不同。商事人格权的利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具有财产价值内容、可转让。可继承的财产权。包括商事姓名权、商事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等标识性商事人格权,还包括间誉权、信用权商业秘密权等体现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商事人格权。商事人格权应通过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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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费;而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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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1(5):92-93
造成目前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借破产、改制、分立、合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规范破产行为,严格企业改制前的债务承担,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建设与相互问的合作,以避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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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斌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2):107-108
商事登记是商人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上,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告法律行为。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应将商事登记区分为商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再进行确认,商事登记的效力一般认为具有对抗效力。但是,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对商事登记中不实登记效力应该区别对待。研究商事登记效力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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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流动商贩因未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然而,从商事登记促进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政府监管征税的制度目的看,城市流动商贩经营不履行登记并不损害商事登记的功能。商事登记的种种成本也是流动商贩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难以承担的。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对城市流动商贩应允许不经商事登记而成为合法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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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3):86-88
仲裁已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究其原因,一是意思自治、一裁终局等现代通行的仲裁理念获得商事主体的普遍认可;二是仲裁能够更大程度上满足当事人既解决纠纷又节约成本的双重要求。因此,仲裁的成本优势使得仲裁成为商事主体在寻求纠纷解决方式时进行成本比较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